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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金属条形码的基本规则
国外对二维条码技术的研究始于20世纪80年代末。在二维条码符号表示技术研究方面,已研制出多种码制,常见的有PDF417,QRCode,Code49,Code16K,CodeOne等。这些二维条码的密度都比传统的一维条码有了较大的提高,如PDF417的信息密度是一维条码Code39的20多倍。在二维条码标准化研究方面,国际自动识别制造商协会(AIM)、美国标准化协会(ANSI)已完成了PDF417,QRCode,Code49,Code16K,CodeOne等码制的符号标准。新成立的国际标准化组织——国际电工委员会第1联合委员会的第31分委员会,即条码自动识别技术委员会(ISO/IEC/JTC1/SC31),已制定了QRCode的国际标准(ISO/IEC18004:2000《自动识别与数据采集技术——条码符号技术规范——QR码),起草了PDF417,Code16K,DataMatrix,MaxiCode等二维条码的ISO/IEC标准草案。在二维条码设备开发研制、生产方面,美国、日本等国的设备制造商生产的识读设备、符号生成设备,已广泛应用于各类二维条码应用系统。
二维条码作为一种全新的信息存储、传递和识别技术,自诞生之日起就得到了世界上许多国家的关注。美国、德国、日本、墨西哥、埃及、哥伦比亚、巴西、新加坡、菲律宾、南非、加拿大等国,不仅已将二维条码技术应用于公安、外交、军事等部门对各类证件的管理,而且也将二维条码应用于海关、税务等部门对各类报表和票据的管理,商业、交通运输等部门对商品及货物运输的管理,邮政部门对邮政包裹的管理,工业生产领域对工业生产线的自动化管理。
我国对二维条码技术的研究开始于1993年。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对几种常用的二维条码PDF417,QRCode,DataMatrix,MaxiCode,Code49,Code16K,CodeOne的技术规范进行了翻译和跟踪研究。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和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国内对二维条码这一新技术的需求与日俱增。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在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国家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对二维要码技术的研究不断深入。在消化国外相关技术资料的基础上,制定了两个二维条码的国家标准:GB/T17172-1997《四一七条码》,GB/T18284-2000《快速响应矩阵码》。
为使二维条码技术能够在我国的证照管理领域得到应用,在国外应用软件平台的基础上,中心开发了人像照片和指纹数据压缩软件。二维条码技术已在我国的汽车行业自动化生产线、医疗急救服务卡、涉外专利案件收费、珠宝玉石饰品管理及银行汇票上得到了应用;1999年3月在北京举行的全国人大第九届三次全体会议和全国政协第九届三次会议期间,在随行人员证件、记者证、旁听证上成功地应用了二维条码技术,引起了与会代表和新闻界的极大关注;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已将二维条码应用在特别行政区的护照上。
第六条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可以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集团公司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需要使用商品条码时,应当按规定单独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释义】
1.本条是关于厂商识别代码申请注册条件的规定。
2.有权申请厂商识别代码的主体是: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依法取得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
本办法所称生产者是指实施产品生产行为的人。
本办法所称销售者是指实施产品销售行为的人。
本办法所称服务提供者是指直接提供服务行为的人。
3.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可根据自己的经营需要,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厂商识别代码的申请采取自愿原则。但如果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需在自己的产品上使用商品条码,就必须办理厂商识别代码注册申请手续。
4.集团公司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需要使用商品条码时,应按下列规定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1)对符合本条第一款要求的集团公司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不能与集团公司或其他子公司共用厂商识别代码(特殊情况除外),需要使用商品条码时,应当单独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2)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在生产由集团公司统一开发、设计、安排生产的统一品牌的产品上,可使用集团公司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并将集团公司的名称标注在商品或包装上。其商品代码由集团公司统一管理并按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向集团公司所在地编码分支机构通报编码信息。
但该子公司在其单独开发、生产的产品上,应当使用子公司申请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
第七条厂商识别代码注册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到所在地的编码中心地方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编码分支机构)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申请人应当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出示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并提供复印件。
【释义】
1.本条是关于厂商识别代码申请注册的规定。
2.厂商识别代码注册申请人可以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3.申请人在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时,应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并提供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以备申请受理机构查验)及复印件。
4.《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的复印件需一式三份:编码分支机构初审并存档一份,编码中心审批并存档一份,系统成员建立本企业商品条码管理档案存档一份。
第十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一)不能出示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文件的。
(二)社会组织、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等组织或单位,非本单位使用厂商识别代码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国际物品编码协会章程的其他情形。
【释义】
1.本条是关于对不予受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申请的规定。
2.对不能出示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文件的单位和个人,提出的注册使用商品条码的申请,条码工作机构将不予受理。
3.对各类社会组织、行业部门及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等组织或单位提出注册使用商品条码的申请,若不属本单位使用商品条码的,条码工作机构也将不予受理。
4.对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国际物品编码协会章程有关规定的注册使用商品条码的申请,条码工作机构将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系统成员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编制商品代码,向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通报编码信息。
【释义】
1.本条是关于系统成员编制商品代码并通报编码信息的规定。
2.系统成员应当使用其获准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编制商品代码。在编制商品代码时,必须遵守商品代码编制的基本原则,即商品编码的惟一性原则。
3.零售商品代码的编制及条码表示应当符合GB12904《商品条码》国家标准的相关要求。
4.非零售商品代码的编制及条码表示应当符合GB/T16830《储运单元条码》和GB/T15425《EANUCC系统128条码》国家标准的相关要求。
5.物流单元代码的编制及条码表示应当符合GB/T18127《物流单元的编码与符号标记》国家标准的相关要求。
6.商品属性代码的编制及条码表示应当符合GB/T16986《EANUCC系统应用标识符》国家标准的相关要求。
7.位置代码的编制及条码表示应当符合GB/T16828《位置码》国家标准的相关要求。
8.系统成员在应用商品条码的过程中,应当按规定及时向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通报编码信息。编码信息主要内容包括:商品的名称、规格、型号等基本特征信息及其对应的商品代码。
超市电子自动条码寄存柜具备普通密码型的全部功能,并增加了条形码生成器生成的条形码的打印和识别功能,用户开箱取物时只需将条形码纸在条码扫描区内进行扫描,即可完成取物操作,方便快捷,安全性高。条码条形码纸的条码通过加密形成唯一性的密码,避免被偷窥密码的可能性,此条码纸一经使用就会失效,使用安全成倍提高;快速存取:索取时自动打印条码,取物时快速的扫描识别,简单操作:只需按存取就可打印条码纸,读取条码只需扫描一下。
条码寄存柜系统主要由柜体、箱格和主控单元三部分组成,主控单元包含内部微型计算机、液晶显示屏、热敏打印头、指示灯、操作键盘和扫码区。内部微型计算机控制箱柜存取操作,安全方便。液晶显示屏可显示寄存信息,如:存物箱号、操作步骤提示,各箱格内状态、时间等信息,帮助用户自助式完成存取操作。箱柜表面经除锈、磷化,并采用先进静电粉体涂装,外表美观,质感高雅。产品结构性能稳定、安全牢靠,具有防撬功能。
顾客需要存包的时候,可以自行到存包柜前按存键,单片机接收到一脉冲信号,并通过系统I/O口发出相应的信号,控制锁柜门的电磁阀将一空箱打开,顾客即可存包,并将柜门关上。当顾客需要取包时,要将只要将条码放置到条形码阅读器前方,条码扫描枪器采集到条码信息输出相应的高低电平信号传给单片机,系统比较密码一致后,发出开箱信号至电磁阀是柜门打开,顾客即可将包取出。
条码存包柜系统具有较高的自动化程度,是以单片机为核心,自动控制柜门的打开,并通过条码技术实施红外线检测开门。关门后通过条码打印机打印条码,并自动切纸;实时显示无物的箱体号。并具有断电保护功能,用红外线检测箱内是否有物品,并报警。在现实生活中有着积极的作用。
导语:近年来,我国电子商务发展进入了密集创新和快速扩张的新阶段,成为拉动我国消费需求、促进传统产业升级、发展现代服务业的重要引擎。
2014年是电子商务发展迅猛的一年,京东与阿里巴巴先后上市,“双11”造出571亿元天量交易额,跨境电商初露锋芒,移动电商迎来爆发式增长。在这一年里,我国电子商务交易额更是突破了13万亿,其中网上零售额达到了2.8万亿元,增长49.7%,占同期社会零售总额的10.6%。
进入2015年,电子商务发展势头不减,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制定“互联网+”行动计划,更是进一步推动了我国电子商务与贸易流通、工业生产、金融业务等相关领域的联动发展。我国的跨境电子商务、金融电子商务、020电子商务、农产品电子商务(生鲜)等新模式也迎来了爆发期。
我国电商发展存在问题
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的商业模式,通过提供新的服务、新的市场和新的经济组织方式,推动传统经济的转型升级,成为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随之而来的,网络上各种违规操作、欺骗消费者、虚假的宣传,无数企业和个人受骗上当也屡屡发生,电子商务质量诚信问题突出地摆在了我们的面前。如何在当前的局面中,迅速建立有效的质量诚信体系,通过现代管理及信息技术,有效地减少及防止不良行为的发生,成为迫在眉睫的问题。
国家大力推动电商诚信水平建设
基于以上问题,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也越来越侧重于“质”的提升,即电子商务质量管理及诚信体系的建设方面的进步。为此,国家相继出台了一些规范我国电子商务发展、提升电商诚信水平建设的政策和指导文件。
2014年修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
2014年公布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2015年国务院发布的24号文件“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意见”更是针对当前我国电子商务发展迅猛,但与此同时,所面临的管理方式不适应、诚信体系不健全、市场不规范等问题,提出亟需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综上所述,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如何提升电商市场的诚信水平,创建一个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已成为电子商务发展的必然要求和趋势。
条码技术在电商诚信中应用探讨
国务院颁布的《质量发展纲要(2010-2020)》中,明确要求要“健全质量信用信息收集与发布制度。搭建以组织机构代码实名制为基础,以物品编码管理为溯源手段的质量信用信息平台,推动行业质量信用建设,实现银行、商务、海关、税务、工商、质监、工业、农业、保险及统计等部门质量信用信息互通与共享。完善企业质量信用档案和产品质量信用信息记录,健全质量信用评价体系,实施质量信用分类监管”。
物品编码技术是在计算机的应用实践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一种自动识别技术,是全球通用的、标准化的商务语言,它是为实现对商品信息的自动扫描而设计的,是实现快捷、准确采集数据的有效手段,真正解决了企业对数据的及时、方便、准确传送和有效收集及记录的问题,是企业信息化管理的基础,也是连接上下环节中数据传送的纽带,可实现产品的追溯管理。
采用物品编码标识及统一的编码标准,是实现物品自动识别、信息系统互联的一个必要前提。
通过电商企业在线上线下采用统一的物品编码标识标准,整合上下游商家和产品,避免了众多互不兼容的系统所带来的时间和资源的浪费,降低运行成本,实现信息流和实物快速、准确地无缝链接,更主要是通过统一的编码标识,也就相当于给电商所经销的商品赋予了一个全球通行的合法“身份证”,不仅在全球任何国家和地区通行无阻,而且在电商诚信体系建设上有了可追溯性,实现对商品信息的查验。
对电子商务企业管理来说,无论是产品、包装箱、仓库、订单还是贸易各方,都可以通过商品条码、全球位置码(GLN)、箱码等GS1统一编码标准来标识,使供应链上下游两端的信息互通、仓储物流运输等各环节信息进行对接,全程对电商经销的产品进行自动化、可视化的监控管理。
在电商交易平台上,通过全球通用的编码标识,使得电子商务交易企业双方的身份一查便知,最终实现身份真实、信息透明、数据共享、网络监督、环境可信的电子商务。
此外,通过商品唯一编码采集、关联电子商务生命周期中生产、检测、销售、物流等质量追溯信息,应用移动物联网、二维码等技术,将电子营业执照查询、编码查询、产品查询、标准查询、追溯查询、防伪查询、保质期查询等电子商务商品追溯信息融合,并与物流快递配送信息系统进行信息对接,建立信息追溯服务平台,可在电子商务产品追溯信息的基础上,提供追溯验证、追溯分析、商品验证、品牌服务等功能,提升电子商务企业的诚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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