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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库存条码怎么查询?

作者:中国商品条形码中心 时间:2023-09-23 08:50:02

第一条为维护商品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护平等竞争,适应与国际惯例接轨需要,促进商品出口,推动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印制商品条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是指印刷在商品或包装上的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字符组成的标记,用以表示商品的国别(或地区)、制造厂商及有关的信息。第四条市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条码主管部门)是本市商品条码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管理全市的条码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实施条码国家标准和相关的技术文件;(二)条码技术的推广应用;(三)受理商品条码注册申请;(四)对印制商品条码企业的资格认可;(五)商品条码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生产下列预包装的商品应使用商品条码:(一)食品、卷烟、酒、饮料;(二)服装、鞋帽、针纺织品;(三)药品、保健品;(四)医疗器械;(五)音像制品和家用电器;(六)儿童玩具;(七)日用化学品;(八)日用杂品;(九)钟表、眼镜和照相器材;(十)学习、办公和体育用品;(十一)出口商品;(十二)其他应当使用商品条码的商品。第六条凡进入我市超级市场、连锁店的商品应印有商品条码。第七条企业申请注册使用商品条码,应持下列材料到条码主管部门办理手续:(一)商品条码注册申请书;(二)单位代码证书;(三)营业执照影印件;(四)其他有关材料。第八条条码主管部门接到企业注册使用商品条码申请后,经初审合格报国家条码主管部门审批后,颁发《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企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交纳服务费。第九条申请企业取得《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后,即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并拥有受法律保护的商品条码专用权。第十条商品条码有效期为二年,期满后需继续使用的,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到条码主管部门申请复审。逾期不复审的,该商品条码失效。

第十一条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变更企业名称、地址、法人代表的,应在一个月内持有关证明到条码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二条企业不得擅自使用他人商品条码。对境外公司的子公司和委托加工的产品,使用境外公司或委托人注册的商品条码,应在一个月内持下列资料到条码主管部门登记备案:(一)境外公司或委托人的商品条码注册证书;(二)使用该商品条码的授权文件;(三)本企业营业执照影印件。第十三条凡印制商品条码的企业,须向条码主管部门申请印制资格,取得《商品条码准印企业证书》后,方可印制。企业必须保证商品条码的印制质量,检验不合格的,不准出厂。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有下列行为:(一)伪造、冒用商品条码;(二)擅自印制商品条码;(三)转让商品条码专用权;(四)使用失效商品条码。

第十五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条码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罚:(一)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转让商品条码专用权的,按规定程序取消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资格,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二)对使用境外公司或委托人注册的商品条码的子公司和被委托人,未经条码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责令其限期办理;拒不办理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三)未取得《商品条码准印企业证书》擅自印制商品条码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印制的商品条码经检验不合格交付使用和伪造、冒用商品条码以及使用失效条码标志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第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实施的行政处罚,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收据。罚款上缴同级财政。第十七条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个完整的条码生成器生成的条码符号是由两侧空白区、起始符、数据符、校验符(可选)和终止符以及供人识读符组成,条码信息靠条和空的不同宽度和位置来传递,信息量的大小是由条码的宽度和印刷的精度来决定的,条码越宽,包容的条和空越多,信息量越大;条码印刷的精度越高,单位长度内可以容纳的条和空越多,传递的信息量也就越大。

相关术语的解释如下:

(1)条(BAR):条码中反射率较低的部分,一般印刷的颜色较深。

(2)空(SPACE):条码中反射率较高的部分,一般印刷的颜色较浅。

(3)空白区(CLEARAREA):条码左右两端外侧与空的反射率相同的限定区域。

(4)起始符(STARTCHARACTER):条码符号的第一位字符,标识一个条码符号的开始。阅读器确认此字符后开始处理扫描脉冲。

(5)终止符(STOPCHARACTER):条码符号的最后一位字符,标识一个条码符号的结束,阅读器确认此字符号后停止处理。

(6)中间分隔符(CENTRALSEPERATINGCHARACTER):位于条码中间位置的若干条与空。

(7)条码数据符(BARCODEDATDCHARACTER):表示特定信息的条码符号。位于起始字符后面的字符,标识一个条码的值,其结构异于起始字符。

(8)校验符(CHECKCHARACTER):校验字符代表一种算术运算的结果。阅读器在对条码进行解码时,对读入的各字符进行规定的运算,如运算结果与校验字符相同,则判定此次阅读有效,否则不予读入。

(9)供人识别字符(HUMANREADABLECHARACTER):位于条码符的下方,与相应的条码相对应的、用于供人识别的字符。

1.颜色设计

条码识读器是通过条码符号中条、空对光反射率的对比来实现识读的。不同颜色对光的反射率不同。一般来说,浅色的反射率较高,可作为空色即条码符号的底色。如白色、黄色、橙色等;深色的反射率较低,可作为条色,如黑色、深蓝色、深绿色、深棕色等。

商品条码的识读是通过分辨条空的边界和宽窄来实现的,因此,要求条与空的颜色反差越大越好。条色应采用深色,空色应采用浅色。白色做空,黑色做条是较理想的颜色搭配。通常条码符号的条空颜色可参考表7.1进行搭配,且应符合GB12904商品条码标准文本中规定的符号光学特性要求。

2.尺寸设计

尺寸设计就是确定条码的放大系数M,放大系数指的是条码设计尺寸与条码标准版尺寸的比值。在不同放大系数的条码,它们的尺寸误差要求也不同。放大系数越小,尺寸误差要求越严。

为了保证正确识读,商品条码的放大系数一般在0.80~2.00的范围内选择。条码符号随放大系数的变化而放大或缩小。由于条高的截短会影响条码符号的正确识读,因此不应随意截短条高。

3.位置设计

(1)执行标准商品条码符号位置可参照国家标准GB/T14257—2002。其中确立了商品条码符号位置的选择原则,还给出了商品条码符号放置指南,适用于商品条码符号位置的设计。

(2)条码符号位置选择原则

①基本原则

条码符号位置的选择应以符号位置相对统一、符号不易变形、便于扫描操作和识读为原则。

②首选原则

商品包装正面是指商品包装上主要明示商标和商品名称的一个外表面。与商品包装正面相背的商品包装的一个外表面定义为商品包装背面。首选的条码符号位置宜在商品包装背面的右侧下半区域内。

(3)其他的选择商品包装背面不适宜放置条码符号时,可选择商品包装另一个适合的面的右侧下半区域放置条码符号。但是对于体积大的或笨重的商品,条码符号不应放置在商品包装的底面。(4)边缘原则条码符号与商品包装邻近边缘的间距不应小于8mm或大于102mm。

条码生成器生成的二维条码:在水平和垂直方向的二维空间存储信息的条码,称为二维条码(2-dimensionalbarcode),英文标准名称417Barcode。可直接显示英文、中文、数字、符号、图型;贮存数据量大,可存放1K字符,可用扫描仪直接读取内容,无需另接数据库;保密性高(可加密);安全级别最高时,损污50%仍可读取完整信息。

一维条码:一维条码只是在一个方向(一般是水平方向)表达信息,而在垂直方向则不表达任何信息,其一定的高度通常是为了便于阅读器的对准。一维条码的应用可以提高信息录入的速度,减少差错率,可直接显示内容为英文、数字、简单符号;贮存数据不多,主要依靠计算机中的关联数据库;保密性能不高;损污后可读性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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