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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商品条形码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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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金属条形码管理办法
在条码打印软件中,设计条码标签时经常用到的码制是Code128码和EAN13码。因为这两种码制比较贴近我们的生活。比如:我们去超市购物,商品上贴的条码标签都是EAN13码,因为EAN13码多用于零售产品包装。而code128码多用于工厂产线,方便用户标识自己的产品,所以用code128码的也比较多,接下来就给大家介绍下这两种码制的制作及简介,方便大家了解设计适合自己的条码标签:Code128码是1981年引入的一种高密度条码,CODE128码可表示从ASCII0到ASCII127共128个字符,故称128码。其中包含了数字、字母和符号字符。Code128条码本身有三个字符集,用户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A、B、C)。
A字符集仅包含数字和大写字母、控制字符组成的字符串。B字符集包含大小写字母和数字、字符组成的字符串。C字符集包含从00-99的100个两位数字。一般来说,如果条码内容是大写英文字母,则用A用B是一样的。如果包含大小写字母,则要用B。如果条码是纯数字构成的,要用C。EAN13码是一种比较通用一般终端产品的条形码协议和标准。主要应用于超级市场和其他零售业。是一种比较常见的商品条码。我们在商场购买的笔、化妆品、红酒等等上面都会有EAN13条形码。而收银员通过扫描就可以知道商品的信息和价格,非常方便。
EAN13码在生活中可以经常看到,一般用不到它的人可能一点都不了解它。EAN13与UPC-A的符号数量相同,它也有13个检查字符。由Modulo10算法算的。检查字符:编码信息中其他字符数字组合的结果。在符号内的预置,检查字符可让读取器验证资料是否有效。EAN13含有特定的起始字符和停止符。编码信息由一个中间分离符分为两个部分。起始字符:是条形图和空格的特殊组合,可以让读取器识别符号的起始处。停止符:是另一种标示编码信息结尾的组合。它还可以用于标示编码的扫描方向。以上就是有关对Code128及EAN13码这两种常用码制的介绍,想要制作各种类型的条形码,可以下载条码打印软件,自己动手操作。
每一种商品在流入零售市场之前,都需要拥有自己专属的商品条码。就像我们每个人的名字,伴随我们一生。如此重要的商品条码,在设计和制作中蕴含着很多的学问。
在我国,企业若要使用商品条码,需先到所在地的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分支机构办理申请手续。目前,我国商品条码前缀码为690-699。商品条码的注册及续展费用是每家企业应缴费用,与使用商品条码的数量无关。
企业在完成产品的编码工作后,就需要考虑商品条码标识的设计问题:条码尺寸,左右侧空白区宽度,条空颜色搭配及符号放置的位置等。
条码尺寸:
商品条码的尺寸随放大系数的变化而放大或缩小,在决定条码尺寸时,需考虑以下三个因素:
1、可印刷商品条码面积的大小。粘贴商品条码的空间充足,就可以选择比较大的放大系数。
2、印刷条件。具有优质的印刷条件和高品质的印刷材料的情况下,就可以采用相对较小的放大系数。
3、扫描环境。根据商品条码的应用范围而采取不同的大小,比如应用在仓储的条码就要比零售环节的商品条码大,因为仓储环境下,扫描距离较远,需要降低运货操作人员扫描的难度。
左右侧空白区宽度:
空白区应位于条码符号最左和最右侧,与条空的反射率相同的区域。左侧空白区的宽度是成功识读条码符号的重要条件之一,也是系统人员在设计和印刷过程中最容易忽略的要素。
条空颜色搭配:
商品条码扫描识读设备通常采用红光作为扫描光,因此在设计条/空颜色时,应选择对红光反射率低的颜色作为条,反射率高的颜色作为空。由于黑色可吸收各种长波的可见光,白色能反射各种波长的可见光,因此,黑条白空是最理想的颜色搭配。
条码生成器生成的零售商品条码的放置位置:
商品条码放置位置的选择应以符号位置相对统一、符号不易变形、便于扫描操作和识读为准则。首选的位置应在商品包装背面的右侧下半区域内。商品条码与商品包装邻近边缘的间距不应小于8mm或者大于10mm。商品包装背面不适宜防止商品条码时,可选择商品包装另一个适合面的右侧下半区域放置商品条码。
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条码管理,促进电子商务、商品流通信息化发展,根据有关法律和《标准化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是由商品代码及其用于自动识别的标识组成。商品代码是指根据国际通用编码规则编制的,用于识别商品特定信息的一组数字代码。用于自动识别的标识通常包括一维条码、二维码或电子标签等。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印制、应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工作的监督管理。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商品条码的宣传推广工作,引导鼓励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使用商品条码。第六条生产下列预包装产品应当使用商品条码:(一)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烟草制品、酒、饮料、茶叶;(二)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玩具、服装;(三)农药、兽药、化肥、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种子;(四)其他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鼓励其他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申请使用商品条码。
第七条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使用商品条码,应当按照规定先到所在地编码分支机构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取得《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编制、设计、印刷商品条码。厂商识别代码的续展、变更、注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八条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在产品上市前,应当向所属编码分支机构通报产品编码信息。第九条从事商品条码印刷的企业,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要求。第十条印刷企业接受商品条码印刷业务时,应当查验委托人的《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境外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并留存,留存期限不少于两年。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商品条码。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到中国物品编码中心进行备案:(一)生产企业的产品使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的;(二)集团公司授权子公司使用集团公司商品条码的。集团公司的子公司、分公司自行开发、设计、生产的产品应当使用子公司、分公司申请注册的商品条码。第十三条委托他人加工产品的,应当使用委托方注册的商品条码,并标注委托方名称。第十四条销售者不得使用用于店内管理的条码替换或者覆盖原商品条码。销售者不得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方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第十五条销售者进货时,可以查验与商品条码对应的《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和商品条码的质量证明文件。第十六条商品二维码及商品电子标签的使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鼓励商业流通领域积极开发、推广、应用电子标签等自动识别技术。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和第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印刷企业接受商品条码印刷业务时,没有查验委托人的《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境外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的;(二)印刷企业未留存《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境外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的;(三)留存《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境外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期限少于两年的;(四)伪造、冒用、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商品条码的。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替换或者覆盖原商品条码的,由县级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的,责令退回。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一条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罚款的,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第二十二条从事商品条码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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