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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商品条形码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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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饮料条码去哪里申请?
现在看到商品,基本上都能看到上面有条形码,过去是图书上的条形码比较多,但现在没有条码生成器生成的条码的商品已经很少见了,不再只限于图书等了,这有一个原因,就是网络的发展,大家扫码越来越方便,一般超市的工作人员如果没有条码,很难记住商品的价格,我们去买商品的时候,有的时候问销售,这个多少多少钱,销售也不知道,要我们去扫一下,这种情况非常普遍。
商品上的条形码,上面是黑白条纹,下面是数字,这个数字一般是13位的,通常叫EAN133位码,也有8位的,但比较少见,在国内市场上的条码,前面大多以69开头,这是中国商品条码的开头数字,如果不是69开头的,那可能是国外进口的。
商品条码的每个数字都是含义的,比如厂商识别码等,这些都要通过申请才能用,才能被扫描出来,不信你自己编一个条码,你看看能不能象以69开头的在其它地方都能扫描出来。商品条码现在是一个系统工程,这样的业务,如果人手不足,由代理来处理也不失为一种好方法。
放大系数和条高尺寸
在调查中发现最普遍的问题就是放大系数过小和条高截短现象。条码生成器生成的条码实际尺寸与模块宽度(X尺寸)为0.330mm的条码尺寸的比值即为放大系数,在GB12904-2008《商品条码零售商品编码与条码表示》中要求商品条码的放大系数可在0.80~2.00之间取值。由于在实际操作中,放大系数过小容易降低条码印刷质量,影响商品条码在市场中的正常流通;过大会影响到产品外包装整体的美观,因此,建议在不影响产品外包装整体协调性和美观性的情况下,放大系数在0.90~2.00之间选择适宜的条码放大系数。
虽然在相关标准中对条码的条高没有强制性的标准,但是条码的条高也是不可以任意截短的。因为识读设备一般都是全向式扫描,在扫描的过程中扫描线在经过所有条和空(包括空白区)才能识读。条高过小,对扫描的要求就会越高,识读成功率就越低,这样是影响识读设备的工作效率,因此要确保条码符号条高的尺寸。一般情况下,要选择合理的放置位置,将完整的条码印刷在包装上。如果包装设计预留的尺寸确实不够必须截取条高才能放置的情况下,最多只能截短条码整体高度的1/3,保留2/3。
以上几个问题是商品条码在印刷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当然码在印刷中除了以上几个因素外还有印刷材质、放置位置等因素也会影响到条码的印刷质量。条码符号的每一个质量参数都是扫描识读和正确应用的重要因素,只要在印刷的过程中对条码符号质量参数进行有效的控制,就会避免出现条码印刷质量不合格的可能,在流通领域中也就不会出现拒读、误读的情况了。
通过i模式手机的画面显示条形码来做门票的新型用途日前问世。EntertainmentPlus与Alan已经在“第35届东京汽车展”的预售门票中采用了这一方式。而其购买条形码门票时无需支付预订纸质门票时的200日元送票费。
门票可以通过个人电脑登录EntertainmentPlus经营的门票销售网站“e+”来购买。办好手续后,就可向用户的i模式手机发送特殊的URL内容邮件。点一下URL就可以得到一个条形码。入场时在展会门口的专用条形码阅读器对用户的i模式手机显示的条形码进行认证后,用户便可进场参观。顺便提一下,由于用户得到的条形条形码带有唯一的ID,所以不能转让使用。此前Alan已经通过i模式手机在电影试映等场合进行了条形码门票的发行试验。此次东京汽车展是首次投入商业使用。
据负责营销与技术的Alan公司表示,使用条形码门票对主办者的好处有以下5点:(1)无纸门票可以削减成本;(2)由于面向固定用户销售,因此在开展前可以通过电子邮件进行宣传;(3)如果在开展当日发生事故或灾难等可以迅速通知到每个人;(4)由于事先了解到场的用户,便于事后进行问卷调查或传达信息;(5)如果在售票时能获得购卖者的相关信息的话,可对用户进行分析。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商品条码化,沟通商品生产销售信息,提高商品的竞争能力,促进特区市场经济和贸易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使用、制造商品条码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包括国际流通领域中使用的国际物品编码(EAN码)和美国商品条码(UPC码)。第四条市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是条码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条码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组织、协调、管理辖区条码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实施条码国家标准和相关的技术文件,鼓励采用国际标准;(二)受理商品条码注册申请;(三)负责商品条码的日常管理及商品条码产品的质量监督工作;(四)组织条码行业的技术交流和技术培训。
第二章商品条码的注册、备案与使用第五条使用商品条码必须注册。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伪造或冒用他人的商品条码。第六条企业可自愿申请注册商品条码。凡申请商品条码注册的单位,应按下列规定提供资料报条码主管部门初审:(一)商品条码注册申请书;(二)出示单位代码证书并提交营业执照影印件;(三)在有注册商标的商品上使用商品条码的,还须提供商标注册证书。条码主管部门对初审合格的申请应于七日内报国家条码主管部门复审。第七条商品包装表面或标签可印刷面积小于四十平方厘米的,可申请使用缩短码。第八条企业取得商品条码注册证书后,方可正式启用本企业注册的商品条码,并同时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条码主管部门应定期公告系统成员注册的商品条码。第九条系统成员对其注册的商品条码享有专有使用权,并应履行以下义务:(一)除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只能在本企业生产、经营的商品上使用本企业注册的商品条码;(二)使用商品条码应采用国家有关标准,或根据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制定本企业标准。第十条商品条码使用有效期为二年,期满后应申请续展。条码主管部门在期满前三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系统成员申请续展。系统成员逾期不申请续展的,条码主管部门注销其商品条码注册证书并予以公告。本办法所称条码续展是指系统成员在所使用的商品条码有效期限届满后要求延期使用。第十一条系统成员更改其企业名称,应自更名之日起三十日内持营业执照到条码主管部门办理更名手续。条码主管部门对更名的商品条码应予以重新公告。第十二条系统成员终止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向条码主管部门书面申请注销其商品条码。对已注销的商品条码,条码主管部门应予以公告停止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启用。第十三条被注销商品条码的企业,如需要重新使用商品条码,应按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重新办理商品条码申请注册手续。第十四条企业受委托加工产品并使用委托人注册商品条码的,应自加工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资料到条码主管部门登记备案:(一)委托人的商品条码注册证书;(二)加工合同。第十五条企业申请注册、变更商品条码,应按国家规定交纳费用。
第三章商品条码产品的监督管理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商品条码产品或使用商品条码,应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应符合企业标准的要求。第十七条凡生产商品条码印制品的企业,必须具备印制能力,并向条码主管部门申领印制资格证书后方可承接商品条码印制业务。第十八条条码主管部门对商品条码产品实行监督抽查,可到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查验其商品条码注册证书、备案证书和印制资格证书。条码主管部门可以扣押涉嫌假冒、伪造的上款证书和商品条码产品,但应自扣押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通知被扣押人;对重大、复杂的案件需要延期的,经主管部门行政首长批准,可延长十五日。条码主管部门行使第一、二款职权时应有两个以上的行政执法人员,并应向被抽查单位出示执法人员证书。
第四章罚则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伪造或冒用他人商品条码的,条码主管部门可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违法经营额一至三倍的罚款。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或第十四条规定,使用未注册商品条码或未办理商品条码备案的,条码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办理;拒不办理的,处以五千元罚款。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将本企业注册的商品条码转让给他人使用的,条码主管部门可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五千元的罚款。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启用已注销的商品条码的,条码主管部门可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罚款。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未向条码主管部门申领印制资格证书擅自承接条码印制业务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违法经营额一至三倍的罚款。第二十四条条码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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