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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食品条形码申请费用说明

作者:中国商品条形码中心 时间:2023-09-01 08:25:34

条码生成器生成的条码只有印在载体上形成条码标签才有使用价值,但是,你怎样才知道一个条码标签是满足你的要求呢当然,印刷质量很重要。你需要条码标签有足够的精度、反射率和对比度,使其具有满意的首读率。但是,仅靠印刷质量还不足以保障你的条码应用获得成功,如果你的条码标签不能在相应的环境下生存,或者不能牢固粘在物体的表面,或不能条码阅读器多次读入,或寿命周期不够长,或不能满足UL,CSA及政府的有关规定,那么这个条码标签就毫无使用价值,你的条码应用系统就会功亏一篑因此,当你投资一个条码印刷系统时,你首先要检验该系统所生产的条码标签能否满足你。

条码只有印在载体上形成条码标签才有使用价值,但是,你怎样才知道一个条码标签是满足你的要求呢当然,印刷质量很重要。你需要条码标签有足够的精度、反射率和对比度,使其具有满意的首读率。但是,仅靠印刷质量还不足以保障你的条码应用获得成功,如果你的条码标签不能在相应的环境下生存,或者不能牢固粘在物体的表面,或不能条码阅读器多次读入,或寿命周期不够长,或不能满足UL,CSA及政府的有关规定,那么这个条码标签就毫无使用价值,你的条码应用系统就会功亏一篑因此,当你投资一个条码印刷系统时,你首先要检验该系统所生产的条码标签能否满足你。

随着时代的进步,越来越多的企业使用条码打印机。条码打印机使用过多偶尔也会出现一些小问题,比如条码机打印不清晰,那该怎么解决呢?小编带您详细了解。条码机打印不清晰的原因∶1温度太低2碳带标签质量太差3打印头安装不正确解决办法∶

1增加打印温度,即增加打印浓度2更换碳带和标签纸3重新调整打印头位置,尤其注意其左右高度一致。

准确、高效采集数据是一个好的自动化信息管理程序的基础。如果这些数据主要来自条码标签,那就必须决定选择何种标签的印制方式,是预先印制,还是现场打印,也就是,是购买打印好或印制好的标签还是自己打印标签?

在自动识别工业中,我们可将“制作和购买”的选择,称做“现场和非现场”的选择。

1、非现场印刷条码

如果没有变动的数据,而且有足够的时间向供应商采购,生产成批量条码符号最经济的方法是请印刷厂印制。所有的标准商业印制方法,如胶版印刷、轮转凹版印刷以及橡胶版轮转印刷,都能印刷优质条码。

2、现场打印条码

如果数据是变动的,而且需要尽快生产,或者每种条码的需求量不大,最好是现场打印。

这里的主要问题是可以利用的准备时间(LeadTime),就是从得到条码数据到您需要印出条码符号的这个时间。

您是否现在就需要一两种相同的标签等着发运的货物使用?这是一种“即时”应用,在这种情况下,最好是在需要的时刻印刷条码。可以利用发货部门的即时条码标签打印机打印。

您是否需要供明天生产用的5000条日班条码的标签?这些标签可由某个生产管理人员在今天或今夜用批量标签打印机打印,及时供生产之用。

3、现场条码标签打印系统

现场打印可以印刷独特的标签,它上面载有刚好在印刷时得到的“实时”信息。现场条码标签打印系统由4个部分组成。它们是打印机、信息输入、供应品和标签格式。不管您的打印系统是采用在物品本身或包装上面直接制作条码标记的方法,还是采用随后把标签帖上去的办法,来制作条码符号和人可以识读的信息,这4个组成部分都需要。

4、选择打印技术

条码标签的印刷技术很多,基本上为在选择条码标签的打印技术时,要考虑以下几个问题:

(1)印量:每分钟、每班、每天、每台或每次开机需要印出多少标签。

(2)灵活性:机器对所需的特定印刷形式的适应能力如何。

(3)分辨率:条码的密度和印刷质量能否符合您的应用要求。

(4)成本:哪种机器能用最低的成本满足您的应用要求。

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条码管理,促进商品条码在商品流通中的应用和信息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是指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代码组成表示商品特定信息的标识,包括零售商品条码、非零售商品条码和物流单元条码等。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印制、使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支持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使用商品条码,并将推广应用商品条码纳入当地信息化建设内容。

第五条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商品条码应用的宣传、推广工作,引导和鼓励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使用商品条码,并建立和实施有效的产品跟踪与追溯系统。第六条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应当向中国物品编码中心设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地方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物品编码分支机构)提交厂商识别代码注册申请书,出具营业执照或者主体资质证明并提供复印件。第七条申请人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由物品编码中心发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方可使用商品条码。第八条厂商识别代码的有效期为2年。厂商识别代码使用期需要续展的,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办理。

第九条系统成员变更名称、地址的,应当自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核准之日起30日内,持变更证明文件和《系统成员证书》到原申办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第十条系统成员停止使用厂商识别代码的,应当在停止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到原申办机构申请办理注销手续。依法被撤销、解散、宣告破产或者其他原因终止的系统成员,应当同时停止使用商品条码,并依照前款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第十一条已被注销厂商识别代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需要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重新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第十二条遗失《系统成员证书》的,应及时向原申办机构提交补发申请。原申办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属遗失证书的,予以公告,并在公告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第十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下列预包装产品时,应当在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一)食品、卷烟、保健品;(二)化妆品、日用化学品、家用电器;(三)药品、医疗器械。预包装产品,是指经预先定量包装或者装入、灌入容器内,向消费者直接提供的产品。

第十四条商品条码的编码、设计及印刷应当符合《商品条码》(GB12904)等国家标准的相关规定。第十五条从事印制商品条码的企业,应当具有健全的商品条码印刷质量保证体系,并按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印刷经营许可后,方可承揽商品条码印制业务。第十六条系统成员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编制商品代码,并自编制之日起30日内到物品编码分支机构办理备案手续。系统成员不得将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以及相应的商品条码转让他人使用。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商品条码或者将其他形式的条码冒充为商品条码。

第十八条伪造、冒用、转让商品条码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十九条在应当标注商品条码的产品上未标注商品条码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逾期不改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条从事商品条码管理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09年9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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