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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快递条形码的作用与意义

作者:中国商品条形码中心 时间:2023-09-05 08:39:20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商品条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推广商品条码使用,促进商品条码的商业信息化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是指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代码组成,表示特定信息的全球统一商品标识,包括零售商品代码、非零售商品代码、物流单元代码等。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印制、使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支持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使用商品条码,并将推广应用商品条码纳入当地信息化建设内容。第五条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主管全省商品条码工作。市、县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监督检查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商品条码应用的宣传、推广工作,建立并实施有效的产品跟踪与追溯系统。第六条中国物品编码中心设在本省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物品编码分支机构)按照其规定的职责范围开展工作,提供商品条码的技术服务。第七条鼓励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在生产、销售、运输、仓储和物流单元管理时使用商品条码;鼓励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在出口有预包装的产品上使用商品条码。

第二章注册、变更、续展和注销第八条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相关合法资质证明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使用商品条码,应当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经注册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后,可以使用商品条码。第九条申请人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应当向物品编码分支机构办理有关注册手续,填写厂商识别代码注册申请书,出示营业执照或者相关合法资质证明并提供复印件。物品编码分支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资料报送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第十条申请人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由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发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第十一条系统成员变更名称、地址,应当自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核准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变更证明文件和《系统成员证书》到物品编码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二条厂商识别代码的有效期为二年。系统成员应当在厂商识别代码期满前三个月内,持《系统成员证书》、营业执照或者相关合法资质证明及其复印件到物品编码分支机构办理续展手续。逾期未办理续展手续的,由物品编码分支机构报请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核准,注销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系统成员资格。第十三条系统成员停止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自停止使用之日起三个月内,持《系统成员证书》到物品编码分支机构办理注销手续。依法被撤销、解散、宣告破产或者其他原因终止的系统成员,应当同时停止使用商品条码,并依照前款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第十四条已被注销厂商识别代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需要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重新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第十五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下列预包装产品,应当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并在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一)食品、卷烟、酒、饮料、保健品;(二)化妆品、日用化学品、儿童玩具、家用电器;(三)药品、医疗器械。生产前款第(一)、(二)项预包装产品的企业,未在其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的,应当在2008年底前标注商品条码;生产前款第(三)项预包装产品的企业,未在其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的,应当在2009年底前标注商品条码。

第三章编码、设计和印刷第十六条系统成员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编制商品条码,并自编制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物品编码分支机构办理备案手续。第十七条商品条码的印刷面积超过商品包装或者标签可印刷面积四分之一的,可以通过物品编码分支机构,向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申请使用缩短版商品条码。第十八条商品条码的设计,包括尺寸、颜色及印刷位置应当执行有关国家标准。第十九条从事印制商品条码(包括制作商品条码原版胶片,下同)的企业,应当具有健全的商品条码印刷质量保证体系,并按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印刷经营许可后,方可承揽商品条码印制业务。第二十条印制商品条码,应当查验、复印委托人的《系统成员证书》,登记证书号码。委托人不能提供证书的,不得承印。复印、登记资料应当保存二年以上。从事印制商品条码的企业不得向非委托人提供商品条码。第二十一条商品条码的印刷及所需原版胶片的制作,应当执行有关商品条码印制的国家标准,不得向委托人提供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条码。

第四章使用和管理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商品条码或者将其他形式的条码冒充为商品条码。第二十三条系统成员不得擅自将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以及相应的商品条码转让、许可他人使用。第二十四条使用其他国家和地区商品条码的厂商,应当及时向物品编码分支机构备案。第二十五条经销企业采用与商品条码有关的自动化扫描销售系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经销企业对所经销商品使用的商品条码应当进行查验,发现违法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拒绝销售。第二十六条经销企业不得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方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阻碍商品条码的推广应用。经销企业需要在本单位内部对再加工、分装或者不规则包装的商品使用店内码的,应当根据国家标准编制。已经标注合格商品条码的,销售企业应当直接采用商品条码,不得另行编制、使用店内码。第二十七条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商等部门应当利用商品条码,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并对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预包装产品,逐步实施产品质量责任跟踪和追溯。使用、印制商品条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有关管理部门依法对商品条码的检查和管理。第二十八条商品条码的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必要时也可以委托物品编码分支机构进行质量监督检验。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物品编码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或者纪律处分:(一)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厂商识别代码的注册、变更、续展的;(二)在办理厂商识别代码注册、变更、续展时,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三)在办理厂商识别代码注册、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四)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其中违反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可处三千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二条从事印制商品条码的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依照《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三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处罚。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条附则第三十五条预包装产品,是指经预先定量包装或者装入、灌入容器内,向消费者直接提供的产品。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条形码生成器生成的条形码的标准尺寸是37.29mmx26.26mm,放大倍率是0.8-2.0。

当印刷面积允许时,应选择1.0倍率以上的条形码,以满足识读要求。放大倍数越小的条形码,印刷精度要求越高,当印刷精度不能满足要求时,易造成条形码识读困难。

条形码都是按照预先规定的编码规则和条形码有关标准,由条和空组合而成的。编码规则主要研究包括条形码基本术语在内的一些基本概念和条形码符号结构以及编码基本原理。

矿灯的智能化管理软件能实现对人员及矿灯的自动化管理:矿井每一位员工都配有唯一的条码数据标识ID,该软件同条码技术关联使用,记录矿工出入矿灯房的情况。加强煤矿矿灯使用情况的管理,包括采矿设备储备场所、维修地点、分配情况等的管理,确保矿灯完好并能有效满足井下正常及特殊情况下的使用,是保证煤矿安全生产的一个重要条件。研究矿灯各种管理方法的目的是为了获得安全的生产环境和谋求最好的开采经济效益,保证安全生产和正常生产的需要。矿灯的智能化管理软件能实现对人员及矿灯的自动化管理:矿井每一位员工都配有唯一的条码数据标识ID,该软件同条码技术关联使用,记录矿工出入矿灯房的情况。条码将员工编号及其他各种编码结合起来,允许或限定对预定区域的访问条码中所包含的详细信息可通过智能灯系统采集,目前,条码同RFID标签上唯一的编号密切结合在一起,RFID标签固定到矿灯或其他设备之上,此过程是数据库初级设计的一部分,并同系统中矿灯的分配情况相关联一旦完成,剩下的仅仅是维护问题——当新员工到来时增加新的分配,当有员工离职则去除以前的分配。

1系统规划及方案的选择将RFID系统应用到矿井中,事实证明是个严峻的挑战。最初,采用125kHz低频及13.56MHz高频无源标签,对(采矿)帽灯蓄电池箱量身定做了标签。在设备发放室及在矿灯房到井筒的出口处十字转门附近安装读写器(应答器),十字转门同时也备有条码扫描器,用以识读每一个矿工的ID卡,确认是否允许通过。然而,RFID系统未能达到最小读取距离为600mm的要求,因有3个区域矿工必须通过十字转门。如系统的读取范围小于60Omm,可能会出现读取错误的情况。对有源标签也进行了研究。如采用有源标签,就可满足跟踪物品时RFID系统有更大的读取距离,但由于同无源标签相比,有源标签成本过高,此方案也不可取。另一个选择是900MHz超高频无源标签和读写器。由于水和金属能导致RFID受干扰,不能实现较高的读取率,矿工使用的所有工具是由不同的材料人工制成的。因为灯是由塑料制成的。对900MHz超高频标签的读取无影响,帽灯的标签较容易处理。设备齐全的自救包是被不锈钢容器所包围的,对900MHz超高频标签的读取产生干扰瓦斯探测设备也由不锈钢所包裹,干扰了标签和读写器的工作频率。

2系统实现及设备选型双频RFID技术集合了低频(125~135kHz)的发射和高频(6.8MHz)RFID的高速数据传输能力的优点。RFID读写器传输低频信号给标签提供能量。标签使用高频频谱传输信号给读写器这种双频性能可实现对多个标签的成功读取,即使在众多矿工聚集、下井的人员不断减少时也可以成功读取。该系统在连续的基础上平均每分钟可读取7200个标签,读取范围0.6~2m。该系统可透过液体,甚至某些金属运行.性能上优于13.56MHz和860~960MHz的RFID系统。在一个矿灯房配置18个双频读写器和5000个标签进行了测试。另外,安装工作包括搭建局域网(LAN)用以连接读写器并确定矿灯房读写器的配置,从而使系统最优化运行。结果表明。双频系统能达到高度的精确性,能满足需要跟踪矿工进出矿灯房的移动情况。实质上,矿工是沿着预定好的装备有读写器的路线移动,从而可收集到矿工和帽灯的数据,因为帽灯已通过了这些预定点。该系统对RFID读写器网络和矿业企业资源规划(ERP)系统进行了结合。该系统从矿业ERP系统的人力资源模块获取时间及现场数据时间和现场数据是同矿灯房的物品发布信息整合在一起的.而矿灯房的物品发布信息则是从RFID读写器收集的。这些整合在一起的数据.过去通常是服务于有关矿灯房和设备使用,以及管理信息等制定账单而使用。采用智能灯系统,能给出所有单元的清单.以便制定账单。

3系统特点采用RFID及系统整合而成的智能灯系统主要好处在于能跟踪矿工通过十字转门的情况.能标明工人从地面到地下的路径。自从测试安装了第一个系统以来,系统读取成功率为100%,系统能在连续的基础上跟踪设备和矿工的移动情况RFID跟踪(系统)的实施,能提供给矿井第二阶段安全检查,系统所产生的信息允许任何矿工在其轮班以后尚未返回到矿灯房时快速确认,以确定其所在场所。RFID系统通过跟踪和记录每天作业的轮班数,获取每次轮班地下作业的员工数及安全装置的维护情况等信息对所有设备以及曾经由人工管理的程序而言,完整的维修历史记录是非常必需的。经由维修或维护的设备,通过RFID系统记录到修理平台中。一个矿灯配备有唯一的标识码,然后就可以继续使用所有的维修和替换的零件都可以通过其特有的矿灯编号进行采集,从而构建了一个完整的服务日志。该智能灯系统保管备用物品、组件以及他们各自价格的一个完整清单,这样就有可能实现跟踪成本花费、备用物品及组件的使用情况。一些必需的报表的生成电子化,减少了这方面对劳动力的需求,也减少了人为所产生的错误。该RFID系统整合了智能灯应用软件,也考虑到了十字转门通过点的安全核查。只有当矿工具有一个分配好的矿灯、设备齐全的自救包和便携式瓦斯探测设备时,才允许通过十字转门出入井筒。通过RFID系统收集的信息可防止对标识卡的假冒使用行为,能阻止其他人员进出矿井,因为只有有资格的矿工才具有条码ID标签矿工的条码编号及其设备RFID标签编码,都必须同其进入以前智能数据库所分配的编码相匹配从读写器(应答器)获取的RFID数据根据每个矿业地点的需求转化为各种报告,定位人员的移动。设备的丢失,以及跟踪取走维修或交换的设备。

4结论在此系统投入运行前,每月某特定地点的矿灯的丢失率高达25%。因为无任何机制对设备进行识别,且不能将其与特定的个人联系起来。不可能指明是谁丢失或损坏的。现在却大不相同了,lampforlife理念的采用,将责任分担到个人,这样矿灯持有人就作为矿灯的物主身份。矿工的ID编码同矿灯标签的ID编码的连接,就能使所分配的设备所有人将对设备的丢失或损坏负有责任同任何重要技术的初始阶段一样,对员工的培训是RFID配置成功的重要因素。一旦正确的技术确定下来,对人员培训使其接受该系统。将成为重要的挑战。尽管一些矿工对新系统持有怀疑态度,将它看作是对他们的一种考核机制,但RFID系统所带来的好处,矿井所有人都是非常清楚的。它改良了矿井作业人员的安全机制.使设备维护管理的成本效益更优化,更为重要的是控制了设备丢失并使更精确地管理设备的使用情况成为可能。

空白区位于条码符号最左和最右侧,与空的反射率相同的区域。左右侧空白区的宽度尺寸是成功识读条码符号的重要条件之一,也是系统成员在设计和印刷商品包装时最易忽略的要素。

当放大系数为1.00时,EAN-13条码符号的左、右侧空白区的最小宽度尺寸分别为3.63mm和2.31mm;EAN-8条码的左、右侧空白区的最小宽度为2.31mm。在一定的放大系数下,凡是空白区小于国家标准要求的最小宽度尺寸的条码即判定为不合格条码。

同样适用于零售商品标识的GS1DataBar条码,不需要空白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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