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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物流条码申请费用说明
条形码生成器生成的条形码有哪些防伪原理:
1、唯一性系统赋予每一个产品一个唯一的防伪编码并标识于产品或包装上,如同每一个人都有唯一的身份证号码一样,产品可以被假冒复制但码却是唯一。
2、消费者便于识别和查询消费者无需学习专门的识别技巧,只需通过二维码扫描软件直接通过网络查询商品的真伪。
3、成本低数码防伪标签制作在需我们常见的不干胶、铜版纸和激光防伪标签上加印QR条码级即可。
4、使用的一次性对产品的每一枚防伪标识物在一般情况下,只能使用一次。一经使用,刮开涂层或揭开表层,防伪标识物即可明显破坏,从而有别于未使用的其它防伪标识物。经授权的特殊产品或贵重物品,可通过系统服务中心的技术处理,在首次查询后不可以再次查询。
5、管理的统一性此防伪标识物可用于任何种类的商品上?利用遍布全国的电话网络?建立起全国性的防伪网络?随时监控、统一管理。
6、及时性每一个数码在每一次进行系统认证时,均会被系统记录下来认证的相关信息,包括时间、认证的电话号码等。根据某件商品防伪数码被查询的次数,及查询号码的来源,就可以判断商品的真假,可以判断假冒商品所处的地区。
条形码碳带的轴芯常见的有纸质和塑料通过两种,主要的要求是不能变形和在打印时不能滑动。条形码碳带的好坏,除了直接影响打印头的寿命还关系到一个标签打印的效果。良好的条形码碳带,能够有效保护打印头,打印的效果可以更加准确的附着在标签上面,不容易扩散,也不容易脱落。
碳带是印刷时非常重要的材料,一般来说,碳带的质量,除了决定印刷头的寿命外,还与印刷效果有关。好的碳带,可以保护印头,效果可以准确的贴在纸上,不易散开,不易脱落。碳带主要由碳带组成,可简单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蜡基碳带:即以蜡和炭黑(假定为黑碳带)为主要原料,作为涂层材料的产品。蜡基碳带是最经济的碳带,主要用于一般纸张的印刷,使用蜡基碳带必须注意纸张的配合,蜡基碳带用于表面感觉稍微凹凸的材料,比较不适用于表面光滑如镜的材料譬如PET材质的产品。
2、树脂色带:如果打印资料要求必须是能抗溶剂耐高温度等等,用于包装化学品,或必须的耐高温,用于电器发热区域,或者必须打印在特殊的PET等化学成品上的,建议使用树脂碳带,因为树脂的成分材能够达到以上的要求,但是,这种碳带通常价格比较高昂,不过打印效果还是必须和纸张/打印介质搭配才能真正达到好的打印水平。
3、半树半蜡碳带:即混合蜡和树脂为主要材料,涂层材料为产品。根据需要混合比例改变,主要用于表面光滑的材料,一般对于表面要求比较严格的产品适合使用,譬如普通消耗性产品的标示,其表现就是结合上列两种碳带的优点而制成。
4、水洗布碳带:卓越的耐刮擦、耐涂抹、与耐酒精等化学物性能;耐洗涤,经过各种洗涤剂(包括需要干洗方式)洗涤后,依然可以保持清晰图像;高温150℃熨烫后,更显品质。连续打印时,无粘附水洗标的情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商品条码化,沟通商品生产销售信息,提高商品的竞争力,促进市场经济和贸易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范围内使用商品条码以及制作、销售条码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是指用于国际和国内流通领域的物品编码及相应的条码标识。商品条码包括国际物品编码(EAN码)和北美商品条码(UPC码)。本办法所称条码产品包括条码印刷品、条码识读设备、制作设备和与之相关的软硬件。第四条政府支持和鼓励企业使用商品条码。出口商品、名优产品和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产品的生产企业应积极使用商品条码;商业企业应积极采用条码扫描自动化管理系统(POS系统)。第五条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条码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条码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和管理本辖区条码工作,在条码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实施国家条码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标准,推动商品的条码化和条码技术应用;(二)受理商品条码的注册申请和商品条码备案;(三)负责商品条码和条码产品的管理和监督;(四)组织条码技术的交流和培训服务。
第二章商品条码的注册、备案与使用第六条除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况外,在我国依法成立的企事业单位使用商品条码的、必须在中国申请商品条码注册。第七条申请商品条码注册应提供下列资料报条码主管部门初审:(一)商品条码注册申请书;(二)单位代码证书及营业执照影印件;(三)在有注册商标的商品上使用商品条码的,还应提供商标注册证书。条码主管部门对初审合格的申请应于5日内报国家条码主管部门复审。第八条企事业单位取得中国商品条码注册证书后,方可正式启用注册的商品条码,并同时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条码主管部门应定期公告系统成员及其注册的商品条码。第九条需要使用北美商品条码的,可按本办法第七条有关规定申请注册。在国内获得北美商品条码注册的,视同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第十条系统成员对其注册的商品条码享有专有使用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或冒用他人的商品条码。第十一条使用商品条码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注册的商品条码只能在本企业生产、经营的商品上使用,不得出租、转让或与其他企业共用。第十二条注册的商品条码有效期为2年,期满前3个月内由条码主管部门通知系统成员参加续展复审。逾期不参加复审的,注销其注册商品条码和系统成员资格,并予以公告。第十三条系统成员更改单位名称,应自更名之日起30日内持营业执照或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向条码主管部门办理更名手续。系统成员与他人合资、合并,所成立的新单位需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另行办理商品条码的注册手续。第十四条系统成员终止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向条码主管部门书面申请注销其商品条码。需重新使用商品条码的,应按本办法注册新的商品条码。对已注销的商品条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启用。第十五条境外公司在本市设立的子公司如使用境外公司注册的商品条码,应持下列资料向条码主管部门申报备案:(一)境外公司的商品条码注册证书;(二)使用境外注册商品条码的授权文件;(三)子公司的单位代码证书及营业执照影印件。第十六条受委托加工产品并使用委托人注册的商品条码的,应自加工合同生效之日起15日内持下列资料向条码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领取备案证书:(一)委托人的商品条码注册证书;(二)加工合同;(三)委托加工产品的条码标识。第十七条系统成员印制商品条码需要原版胶片的,应当向商品条码原版制作者订制原版胶片。商品条码原版胶片制作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制作原版胶片,保证原版胶片质量。第十八条申请、变更商品条码注册,应按国家规定交纳费用。
第三章商品条码产品的监督管理第十九条生产、经营条码产品,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厦门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要求。第二十条印制商品条码,必须具备相应的印制能力,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商品条码的印制业务。承接商品条码印制业务时,应查验付印方的商品条码注册证书并立档备查。印制者不得印制和提供假冒的商品条码。第二十一条条码主管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中,可到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查验其商品条码注册证书,备案证书和准印证书,检查商品条码使用规范和条码产品制造质量。对涉嫌假冒、伪造的前款证书和条码产品,可依法封存、扣押。
第四章罚则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在生产和销售的产品上伪造和冒用他人商品条码的,由条码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未售出的产品,没收已售出产品的销货款,并可处以违法经营额1至5倍的罚款。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出租、转让、共用商品条码的,由条码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但最高限额不得超过3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由条码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销毁违法的条码标识,并可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使用已注销的商品条码的,由条码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销毁违法的条码标识,并可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由条码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由条码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但最高限额不得超过3万元。第二十七条条码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稳定性原则是指商品标识代码一旦分配,若商品的基本特征没有发生变化,就应保持标识代码不变。这样有利于生产和流通各环节的管理信息系统数据保持一定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一般情况下,当商品项目的基本特征发生了明显的、重大的变化,就必须分配一个新的商品标识代码。不过,在某些行业,比如医药保健业,只要产品的成分有较小的变化,就必须分配不同的代码。
总之,原则上是尽可能地减少商品标识代码的变更,保持其稳定性,否则将导致很多不必要的繁重劳动,如设计、打印并粘贴条码标签、修改系统记录数据等。
如果不清楚产品的变化是否需要变更代码,可从以下几个角度考虑:①产品的新变体是否取代原产品。
②产品的轻微变化对销售的影响是否明显。
③是否因促销活动而将产品做暂时性的变动。
④包装的总重量是否有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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