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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超市条码如何申请?

作者:中国商品条形码中心 时间:2023-03-06 08:22:27

我们经常可以看到超市的收银台前排起了长龙,收银员手中带有条码生成器的商品在扫描器前怎么晃都没反应,排在“龙尾”而又赶时间的人们急得焦头烂额。原因何在?原来是不规范的商品条码在作祟。

商品条码,通俗地讲就是商品的“身份证”,是将表示商品信息的数字代码转换成由一组规则排列的平行线条构成的特殊符号。它是商品进入超级市场、POS扫描商店的“入场券”。还有一个重要的作用就是提高收款效率,不用收款员逐个价钱的输入。

对于条码的重要性,我们要采取认真的态度去对待:首先从设计制作方面,尽量不要底色,条码使用黑色,如果一定要使用到彩色条码的,尽量注意它们与底色的对比度要高,要形成鲜明的对比。在条码的内部一定不可以出现细的竖条和其它内容,而在它的周围也不要有竖条,否则POS机有可能会把它也当成条码的一部分。在条码的比例方面,也不可以随意改变它们的比例,比方说根据不干胶的只有30毫米,而条码的宽度却是33毫米,就随意把条码改成25毫米等,这样就会影响条码的读取质量,严惩重就根本读不出来;高度最少也要5毫米以上,高度太低了对POS扫描机的要求也相对高,普通的商场用的POS机在低于5毫米高度以上的条码扫描会有困难!

其次是胶片输出,要注意条码是单黑色的,有某些软件做出来的条码是4色组成的,所以要非常留意;在发往输出公司时要注意转成矢量(曲线),条码在形成时的以文字形式存在的,要不到了输出公司就很有可能变成乱码!最后是印刷方面,要注意油墨的浓度,太浓或太淡都会影响它的读取质量,在压力方面,太轻不易上色,太重了会令到条码线条变形,也是影响条码质量关键所在,如果是使用专业的条码机生产的话就要注意条码是顺着条码的竖条出而不是横着出!

做过不干胶的人都知道,一个问题一直困扰印刷界,就是凸版印刷跟不上胶印的质量。这个问题,我认为可以从另一方面看:因为工艺的不同,使用的设备不同,凸版印刷发挥得最好的是轮转机,随着工艺的持续改进,凸版印刷的效果已经足可以与胶印比美,有些色彩表现效果甚至优于胶印机了,比方说轮转机很容易就可以去到6色、7色印刷,但在胶印机方面,能上5色的就已很少了,只能在一些比较大型的企业才有。所以,轮转机还是有它的优势。

因为轮转机使用树脂版印刷,3%以下的网点都会被洗版刷磨掉!所以在版面设计上要注意以下同几点细节:

1、渐变到0%的色调,一定要有出血位,如果因位置问题不能做出血位的,就要在0%的部位加几个线条或边框之类的实地版衬托,把浅网部分包裹起来,以防出现崩边现象。

2、尽量不要在片面中间的空白部分有孤立的小点,细小的挂网文字(3.5pt以下)、线条、否则极易丢失,或倒踏。

标准中零售商品编码的代码结构之二如下:

8位代码结构

8位代码由前缀码、商品项目代码和校验码三部分组成。

X8-X6是前缀码,国际物品编码协会已分配给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的前缀码为690~699。X5-X2是商品项目代码,由4位数字组成,由中国物品编码中心负责分配和管理。X1是校验码,为1位数字,用于检验整个编码的正误。

12位代码结构

由厂商识别代码、商品项目代码和校验码组成的12位数字组成,根据客户要求,出口到北美地区的零售商品可采用12位的代码。

日前,记者从中国自动识别技术协会了解到,未来5年内,中国自动识别产业中的条码生成器技术将推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码制标准,并配合中国条码推进工程,在电子政务、电子商务、制造业、现代物流业、军事等多个领域大力推进条码技术的应用。RFID(射频识别技术)将随着标准化进程的加快完成中国应用频点的测试,中国自动识别产业正进入快速发展期。<!--中国条码推进工程-->

据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主任张成海介绍,中国自动识别技术协会自2001年至今,已经走过了四年的历程。四年来,协会秉承立足现实、着眼长远、抓住重点、整体推进、发展是第一要务的指示精神,充分发挥协会作为政府部门与行业协会、会员企业的桥梁与纽带作用,取得了有目共睹、卓有成效的佳绩。<!--发展是第一要务--><!--立足现实、着眼长远、抓住重点、整体推进-->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条码生成器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加快商品条码在电子商务和商品流通等领域的应用,促进我国电子商务、商品流通信息化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包括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位置的代码和条码标识。我国采用国际通用的商品代码及条码标识体系,推广应用商品条码,建立我国的商品标识系统。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印制、应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是全国商品条码工作的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管理全国商品条码工作。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以下简称编码中心)是全国商品条码工作机构,负责全国商品条码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第五条厂商识别代码是商品条码的重要组成部分。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商品条码必须按照本办法核准注册,获得厂商识别代码。第二章注册第六条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可以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集团公司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需要使用商品条码时,应当按规定单独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第七条厂商识别代码注册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到所在地的编码中心地方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编码分支机构)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申请人应当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出示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并提供复印件。第八条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资料,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对初审合格的,编码分支机构签署意见并报送编码中心审批;对初审不合格的,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将申请资料退给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九条对初审合格的申请资料,编码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人交纳的有关费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程序。对符合本办法第六、七条规定要求的,编码中心向申请人核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编码中心应当将申请资料退回编码分支机构并说明理由。第十条申请人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由编码中心发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取得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资格。第十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厂商识别代码:(一)不能出示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文件的。(二)社会组织、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等组织或单位,非本单位使用厂商识别代码的。(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国际物品编码协会章程的其他情形。第十二条编码中心应当定期公告系统成员及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第三章编码、设计及印刷第十三条商品条码的编码、设计及印刷应当符合《商品条码》(GB12904)等相关国家标准的规定。编码中心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编制厂商识别代码。第十四条系统成员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编制商品代码,向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通报编码信息。第十五条企业在设计商品条码时,应当根据应用需要采用《商品条码》(GB12904)、《储运单元条码》(GB/T16830)、《EAN&amp;#8226;UCC系统128条码》(GB/T15425)等国家标准中规定的条码标识。第十六条从事商品条码印刷的企业可以向条码工作机构提出申请,取得印刷资质。获得印刷资质的印刷企业,可优先承接商品条码的印刷业务。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规定。第十七条印刷企业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印刷商品条码,保证商品条码印刷质量。印刷企业接受商品条码印刷业务时,应当查验委托人的《系统成员证书》或境外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并进行备案。第十八条条码工作机构鼓励系统成员和相关单位委托具有商品条码印刷资格的企业印刷商品条码。第四章应用和管理第十九条系统成员对其厂商识别代码、商品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第二十条系统成员不得将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转让他人使用。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核准注册不得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条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不得伪造商品条码。第二十二条销售者应当积极采用商品条码。销售者在其经销的商品没有使用商品条码的情况下,可以使用店内条码。店内条码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店内条码》(GB/T18283)的有关规定。生产者不得以店内条码冒充商品条码使用。第二十三条销售者进货时,应当查验与商品条码对应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第二十四条销售者不得经销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商品。销售者不得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方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干扰商品条码的推广应用。第二十五条在国内生产的商品使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时,生产者应当提供该商品条码的注册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证明,并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备案,由编码分支机构将备案材料报送编码中心。第二十六条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负责组织全国商品条码的监督检查工作,各级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监督检查工作。第二十七条各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要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引导商品生产者、销售者、服务提供者积极采用国际通用的商品代码及条码标识体系,使用商品条码,保证商品条码质量,提高企业在商品生产、储运、配送、销售等各环节的现代化管理水平。第五章续展、变更和注销第二十八条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为2年。系统成员应当在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续展手续。逾期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系统成员资格。第二十九条系统成员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内,持有关文件和《系统成员证书》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手续。第三十条系统成员停止使用厂商识别代码的,应当在停止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注销手续。第三十一条已被注销厂商识别代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需要使用商品条码时,应当重新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第三十三条编码中心应当定期公告已被注销系统成员资格的企业名称及其厂商识别代码。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系统成员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的,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3000元罚款。第三十五条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伪造商品条码的,或者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六条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七条销售者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商收取进店费等不正当费用的,供货商可依法要求退还。第三十八条本章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实施。第三十九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四十条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条码工作机构的管理与监督。因条码工作机构及工作人员的失误,给系统成员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一条从事商品条码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二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商品条码是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代码组成,是表示商品特定信息的标识。零售商品代码与条码是指以满足零售扫描结算为主要目的,而为商品单元编制的代码和条码标识。非零售商品代码与条码是指以满足非零售结算为目的,而为商品单元所编制的代码和条码标识。在流通环节中,可以对该商品单元进行定价、订购或开据发票。物流单元代码与条码是指对物流中临时性商品包装单元所编制的代码和条码标识。位置代码与条码是指对厂商的物理位置、职能部门等所编制的代码与条码标识。厂商识别代码是指国际通用的商品标识系统中表示厂商的惟一代码,是商品条码的重要组成部分。商品代码是指包含厂商识别代码在内的对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位置、资产及服务进行全球惟一标识的一组数字代码。店内条码是指商店为便于商品在店内管理而对商品自行编制的临时性代码及条码标识。第四十三条商品条码收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四条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1998年7月3日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布的《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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