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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一维条形码查询方法

作者:中国商品条形码中心 时间:2023-03-12 08:22:57

在移动互联网浪潮中,支付宝、微信支付成为消费者购物时很常见的支付方式。多种支付方式满足了消费者追求便捷与时尚的心理需求,却降低传统餐饮业后端收银的整个效率,以致于餐饮企业大都无法做出有效的订单规划或整理,迫切需要一个简化交易流程及整合支付的方式,以应对当前移动支储盛行趋势。针对当前传统行业迫切需求,我司别推出一款条形码生成器支付扫描枪,用一种快速、简单、低成本的方式,通过帮助商家打通支付宝、微信支付等收款渠道来连接消费者,从而挖掘线下消费交易数据价值,提升商户营销能力。对于商家而言,有了一定的用户基数后,如何营销好这群顾客,并且让其再次产生购买,是运营的核心点。

商家借助条码支付扫描枪打通O2O接口,通过对接支付宝、微信服务窗与顾客建立互动关系,增进与顾客之间的感情和服务。同时,还可创建不同形式的实时优惠(订单实时优惠、商品实时优惠)及活动送礼(消费送礼、领会员卡送礼、关注服务窗送礼),并可对活动进行管理,查询交易记录及退卡记录等,灵活进行促销,新老客户一网打尽。随着移动电商的发展和趋势,未来线下消费、线上支付必将成为社会的潮流。条码支付扫描枪的应用,帮助商家整合支付宝、微信支付,只需一扫,即可完成支付,轻松降低支付排队带来的服务影响。同时再也不用担心收到假币,且无需找零。另外,及时记账,实时到账的功能,还能加快企业的资金流通。安全便捷的收款流程,大大提升企业的效率,满足各种不同行业的多种消费场景需求。

条形码生成器设备硬件分别有条码打印设备,条码扫描设备,数据采集设备,条码检测设备等无线网络设备。条码设备软件分别有:条码打印软件,条码系统,条码数据采集器终端软件。它们的相应功能有哪些呢?请看如下:

1.条码打印设备条码打印设备是生成条形码的主要手段,此外还可以采用凸版印刷、凹版印刷、胶版印刷等生成。条码打印设备目前我们主要指条码打印机,一般性的激光打印机和喷墨打印机虽然也能够生成条形码,但是由于它们打印速度慢且无法大批量的打印不干胶,所以只用在出货单或报关单等单据上条码的打印。条形码打印机可以打印种类繁多的不干胶标签,无论您的标签是贴在外箱上的铜版纸,还是贴在产品上的PET膜类,它都可以帮您实现清晰和完美的打印效果。

2.条码扫描设备条码扫描设备是用来读取条码信息的设备,需要连接计算机来使用。它使用一个光学装置将条码的条空信息转换成电平信息,再由专用译码器翻译成相应的数据信息。条码扫描设备从扫描方式上可分为CCD、激光、影像三类,从扫描形式上分为手持式和固定式两种,从数据传输方式上分为有线扫描器和无线扫描器,从使用环境上分为通过条码扫描器和耐用条码扫描器,从条码识别种类上分为一维条码扫描器和二维条码扫描器。

3.数据采集设备数据采集设备不仅可以读取条码信息还可以进行数据处理,数据采集器设备具有中央处理器(CPU),只读存储器(ROM)、可读写存储器(RAM)、键盘、屏幕显示器、通讯接口、电池,这些数据处理功能是条码扫描设备远远不能比拟的,具备实时采集、自动存储、即时显示、即时反馈、自动处理、自动传输功能。为现场条码数据的真实性、有效性、实时性、可用性提供了保证。

4.无线网络设备无线网络设备是配合无线数据采集设备进行无线数据上传的设备,目前主要采用WiFi的802.11a/GPRS/CDMA等传输协议,利用无线电波作为信息传输的媒介构成的无线局域网(WLAN)和广域网。

5.条码检测设备条码检测设备是对条码等级等参数的检测工具,条码是一种数据载体,它在信息传输过程中起着重要作用,如果条码出问题,物品信息的通讯将被中断。因此必须对条码质量进行有效控制,确保条码符号在供应链上能够被正确识读,而条码检测设备是实现此目标的一个有效工具。

6.条码打印软件条码打印软件是配合条码打印设备实现条形码标签打印的工具,条码打印软件可以定制开发,也可以使用通用型的条码打印软件,定制开发的打印软件具有标签定位准确,不需要编辑,不需要设置等特点为很多需要稳定打印的客户而喜欢,通用型的打印软件具有编辑标签灵活的特性,可以实现标签多样化打印。一般情况下,定制开发的打印软件通过指令来发送条码标签格式到条码机,通用型的打印软件通过驱动来发送条码标签格式到条码机。

7.条码系统条码系统是条码应用的一种,是对条码设备的一种功能提升,通过条码系统可以实现出入库管理、盘点管理、生产追溯、物流追溯、资产管理等功能。

8.条码数据采集器终端软件条码数据采集器终端软件是配合数据采集设备来实现条码数据处理、流程设计、数据传输的工具。

很多小伙伴只知道商品条形码需要申请,但是条形码生成器申请后如何生成商品条形码就不知道如何操作了,今天就给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商品条形码生成方法。

咱们国家商品条形码的类型是EAN-13条码(69开头的国别码,厂商识别代码,产品代码,1位校验位),条码申请后就会有分配的国别码和厂商识别代码,产品代码需要自己编辑,校验位可由条码生成软件自动生成。

1、登录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系统后台添加产品,编码商品条码,添加产品的其他相关信息,一个商品条码只能对应一种商品。(如果不在物品编码中心后台添加产品信息,制作商品条形码是无法扫描出产品信息)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条形码生成器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加快商品条码在电子商务和商品流通等领域的使用,促进本省电子商务、商品流通信息化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制、印刷、使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是指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代码组成,表示商品特定信息的全球统一标识,包括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位置等的代码和条码标识。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商品条码工作的领导,将推广使用商品条码纳入当地信息化建设,鼓励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在生产、销售、运输、仓储以及物流单元管理中使用商品条码。第四条省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商品条码工作的组织、协调、推广和管理工作。设区市、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商品条码的相关工作。第五条中国物品编码中心设在本省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编码分支机构)按照其职责开展工作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服务。第六条对在商品条码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注册、续展、变更和注销第七条厂商识别代码是商品条码的重要组成部分。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应当先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经核准注册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后,方可使用商品条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分支机构需要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单独注册厂商识别代码,使用企业集团开发、生产、管理的统一品牌同类产品的商品条码除外,但应当将企业集团名称标注在商品或者包装上,并按规定备案。第八条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可以向编码分支机构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申请时应当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出示营业执照或者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并提供复印件。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合格的,签署意见报送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审批;初审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九条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申请人,由中国物品编码中心颁发《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第十条厂商识别代码的有效期为2年。系统成员应当在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到编码分支机构申请办理续展手续。有效期届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系统成员资格。第十一条系统成员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时,应当自有关主管部门变更登记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持有效的变更证明文件和《系统成员证书》向编码分支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二条系统成员停止使用商品条码,应当自停止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持《系统成员证书》向编码分支机构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系统成员被依法撤销、解散、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被终止的,应当同时停止使用商品条码并按照前款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第十三条系统成员遗失《系统成员证书》的,应当持遗失声明向编码分支机构提出补办申请。编码分支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

第三章编制和印刷第十四条系统成员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编制商品条码,并在使用前向编码分支机构通报编码信息。第十五条印刷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印刷商品条码,确保商品条码印刷质量。商品条码印刷面积超过商品包装表面面积或者标签可印刷面积四分之一的,系统成员可以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向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申请使用缩短版商品条码。第十六条系统成员委托印刷企业印刷商品条码,应当出具《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境外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并提供复印件。未能提供的,印刷企业不得承印。印刷企业承接商品条码印刷业务,应当将《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境外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存档保管,保管期限不得少于2年。第十七条印刷商品条码需要原版胶片的,系统成员应当向商品条码原版胶片制作者订制。商品条码原版胶片制作者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制作原版胶片,保证商品条码原版胶片质量。

第四章使用和管理第十八条生产企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下列预包装产品时,应当在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一)食品;(二)食品添加剂;(三)儿童玩具;(四)肥料、农药;(五)化妆品;(六)电线、电缆。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未经核准注册擅自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二)伪造、变造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三)冒用他人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四)使用已失效或已被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五)其他违法使用商品条码的行为。第二十条境内生产的产品使用境内企业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应当自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持该商品条码的注册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材料到编码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由编码分支机构将备案材料报送中国物品编码中心。进口产品可以使用该产品境外生产商注册的商品条码,也可以使用国内销售者或者代理商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第二十一条经销企业应当查验与所销售商品使用的商品条码对应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境外同等效力证明文件。第二十二条经销企业需要在本单位内部对再加工、分装或者不规则包装的商品使用店内条码的,应当根据国家标准编制。对已经标注商品条码的商品,经销企业应当直接使用该商品条码。经销企业不得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方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第二十三条对商品条码因质量不合格而无法识读的,经销企业可以制作与该商品条码相同编码的条码标签对无法识读的商品条码予以替换、覆盖以保证扫描使用,但不得以店内条码替换、覆盖无法识读的商品条码。第二十四条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商品条码的有关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纠正和查处与商品条码有关的违法行为。依法设立的商品条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负责全省商品条码质量的检验检测,公众有权查询有关商品条码质量检验结果。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未在生产的预包装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的,由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核准注册擅自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二)伪造、变造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三)冒用他人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的;(四)使用已失效或已被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的。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以店内条码对无法识读的商品条码予以替换、覆盖的,由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停止使用商品条码的系统成员未按照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商品条码的编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商品条码的印刷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四)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将《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境外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存档保管的;(五)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国家标准编制店内条码的。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经销企业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商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理。第三十条从事商品条码管理和监督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办法所称预包装产品,是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产品。本办法所称食品,是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本办法所称店内条码,是指商店为便于商品在店内管理而对商品自行编制的临时性代码及条码标识。本办法所称生产企业,是指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生产者。本办法所称经销企业,是指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销售者。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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