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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商品条形码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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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超市条形码的作用与意义
东京街头,在便利店、地铁、户外广告等处,随处可见小小的方形花纹图案。路过的行人只需稍作停留,取出手机随意一拍,仅仅是这一瞬间,他们就完成了信息获取、电子交易、以及二维码凭证获取。而后便可以开心地奔赴影院、球场、餐厅或机场等场所,快捷地享受他们定购的服务。这就是二维条形码识别技术的神奇之处。而小小的一块方形花纹图案背后,隐藏着的是一扇通往未来数码生活的大门。
在日本、韩国乃至欧美等发达国家,二维条码识别技术的应用正在逐渐改变人们的生活习惯。近年来日本和韩国开始使用带有二维条码的电子票,占据了电子门票85%的份额,由于使用非常方便,有力地推动了移动电子商务的应用。一般的商品、名片甚至报纸、杂志上的广告都会附有相应的二维码,人们利用二维码读取设备就能登陆该商品的网站或直接获取信息。尽管当前国内二维条码市场尚处于起步阶段,但“中国条码”时代的到来,必将促进产业观念的全面更新。运营商、技术提供商和终端厂商各方面的合作联动,也将大大降低高端技术服务应用的门槛。不久的将来,各种各样的服务都可以通过二维条码识别技术来实现,为人们的生活再增添一份便捷。
目前,作为二维条码技术应用一大领域的手机二维条码业务,也已经开始在国内部分地区出现,它与手机地图、手机电视等业务一样,既实用又时尚。不久前北京移动曾推出的手机电子票,即把特定的业务信息(如影院、影厅、节目名称、日期、场次及票价等)加密编制成二维条码,根据客户的手机型号进行适配封装后,以短信或彩信的形式发送到客户的手机上,从而形成一张加密的电子票。在看电影时,客户只需出示接收到的电子票并在验票机前扫描确认,验票机即可打印出正式电影票。省去了排队买票的麻烦,而且避免了电影票丢失而影响观影的可能性,方便实用的电子票让人们充分感受到了数字时代生活的便利与轻松。
随着具备中国自主知识产权的二维条码技术标准正式成为国际标准,条码识别技术开始为人们所重视,并越来越多地出现在日常生活当中。“很可能,将来去看演唱会或者展览,买到的票不再是纸质的,而是一个二维条码;名片用手机一拍,联系方式等各种资料便存储到手机当中;每次出门不再需要为带各种各样的卡而发愁,购物的时候只需用手机轻轻一扫,就完成了网上银行的支付。”
目前条码识别技术在手机上的应用只是冰山一角,未来是一个信息与服务整合的世界,通过平台资源的结合,会让增值服务更加发达。而随着“中国条码”时代的正式到来,二维条码将融入到人们的衣、食、住、行等方方面面,深刻改变人们的生活习惯,在我国掀起应用和推广的高潮。
有人总是会来问到:条形码生成器制作的条码的大小总是随着打印文本的大小变化而变化,可是我不想要条码大小发生变化,我能不能锁定住条码的宽度大小呢?
打印在条码上的的文字是从数据库信息中调用的,所以这是不固定的。
当打印在条形码上的字段位数发生变化时,那条码的宽度肯定是会发生变化的,这个是无法固定的。
如果说想要条码的宽度固定,那就要把条码的字段位数固定。
当字段位数固定后,再根据条码的码制对条码字段实行一定的限制,下面列出了几种情况:
1.你在固定条码字段位数之后,最好可以把数字和字母的排序固定下来,比如您看下面的数据:
12435abfd012
14747abcd052
18345arcd075
19636aqed055
10821ahrd056
仔细观察你会发现,前5位是数字,第6-9位是字母,第10-12位是数字,按照这样的规律,那么无论你选择什么样的码制(CODE128,CODE39,CODE93等),条码的宽度打印出来都会是固定的了。
2.当你的条码字段位数固定了,并且打印的字段内容也都是一样的,比如都是清一色的数字或者字母符号,这样不管你采用哪个码制,那么生成的条码宽度都会是一样的,跟采用的码制是没有关系。
3.当你的条码字段位数固定了,但是字段的排序是数字或者字母是打乱的没有规律可言的话,那这个时候,你就需要选择“code128码-B”的符号集来进行编码(但要注意,CODE39,CODE93或者CODE128其他字符集不适用。)
条码作为商品流通的“身份证”,因其经济、适用、高效,在全球150多个国家和地区得到普遍应用。条码应用领域也从零售业向物流、医疗、食品追溯、电商、建材、汽车等领域发展并得到广泛应用。零售业也从传统的超市结算即线下实体商店向网络购物、移动商务发展。条码是商品在全球自由流通的唯一“身份证”,拥有它的商品就可以凭“码”走天下。
一个商品上印制的条码在15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不同领域应用都能被正确识读,其印刷质量必须符合条码标准要求,即符合GB12904-2008《商品条码零售商品编码与条码表示》的要求。
一、符合代码唯一性要求
标准规定相同的商品分配相同的商品代码,不同的商品应分配不同的商品代码,基本特征不同的商品被视为不同的商品。通常情况下,商品的基本特征包括商品名称、商标、种类、规格、数量、包装类型等产品特征。
二、符合标准对空白区要求
标准规定空白区的颜色与空的颜色相同,左侧空白区宽度不得小于11个模块宽度,右侧空白区宽度不得小于7个模块宽度。包装设计师不应只重视包装的视觉美观,因设计不当造成条码质量不合格。
三、符合标准对条码光学特性要求
条码的条要求深颜色,空要求浅颜色,深颜色的条和浅颜色的空,反射光线反射强度会很大,以便于扫描条码,提高首次识读率。有的包装设计师设计的深条、浅空是对的,可忽视了有些包装材料是透光的,如塑料包材上设计的浅空,但因塑料透光造成浅空的反射光强度不够,达不到标准要求。需要注意的是,某些包装材料无法满足条码光学特性要求,如上述塑料包材、镭射包材、牛皮纸制作的瓦楞纸箱、精编袋包装等,用作条码载体很难保证质量。
四、符合标准对条码可译码度要求
可译码度是指条码符号条空尺寸偏差测量值与最大允许偏差值接近的程度。在条码中,两条两空的宽度表示1位数字值,在印刷过程中不同的印刷设备、印刷压力、印刷物材质、油墨等多种因素都可能影响条码的条、空宽度,有些材质印刷后还要有复合等二次处理过程才能出最终产品,上述因素会达不到条码标准对可译码度要求,可译码度不合格的条码在扫描时轻者会降低首次识别率,重者不能识读,严重的会出现误读的发生。
五、符合标准对条码参考译码要求
条码两条两空的宽度对应其下方的数字字符,有的条码符号因可译码度低(印刷误差大)或设计等原因造成识读设备读出的数字信息与下方标示的供人识别字符不一致现象,即出现误读,导致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条码作为商品在全球流通的“身份证”,只有确保条码印刷质量才能助力企业更好发展。
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条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加快商品条码在电子商务和商品流通等领域的应用,促进电子商务、商品流通信息化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是指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代码组成,表示商品特定信息的全球统一标识。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条码注册、编码、设计、印刷、应用、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条省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主管全省商品条码工作。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监督检查工作。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江西分中心(以下简称编码机构),按照其规定的职责范围开展工作并提供相应技术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商品条码管理的有关工作。第五条鼓励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积极采用国际通用的商品代码及条码标识体系,使用商品条码,保证商品条码质量,提高企业在产品生产、仓储、配送、销售等各环节的现代化管理水平。
第六条厂商识别代码是商品条码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有关规定向编码机构先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经核准注册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取得《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后,方可使用商品条码。集团公司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需要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单独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第七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下列预包装产品,生产者应当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并在其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使用商品条码:(一)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饮料、酒、卷烟;(二)药品、医疗器械;(三)纺织制成品、纺织服装、针织品及其制品;(四)陶瓷制品、日用化学品、儿童玩具;(五)家用电器、电线电缆、汽车(含摩托车)零部件及配件;(六)农药、化肥、种子。前款规定的标注商品条码的产品类别需要调整的,由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预包装产品是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向消费者直接提供的产品。第八条生产第七条规定的预包装产品的生产者,未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年内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并在其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使用商品条码。第九条系统成员使用的商品条码可以自行编制,也可以委托编码机构代为编制。系统成员自行编制商品条码的,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编制,并在编制完成之日起30日内向编码机构备案;委托编码机构代为编制的,编码机构应当免费提供编码服务,并在3个工作日内提供给委托者。第十条商品条码的印刷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从事商品条码印刷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省级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具有相应业务范围的《印刷经营许可证》;(二)具有保证商品条码印刷质量的技术设备;(三)具有健全的商品条码印刷质量保证体系,并有效运行;(四)具有商品条码印刷质量检测技术人员和出厂检验能力。
第十一条从事商品条码印刷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承印验证、承印登记、印刷品保管、印刷品交付、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等制度。印刷企业承接商品条码原版胶片、商品条码电子文件制作或者商品条码印刷业务时,应当查验委托人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境外同等效力证明文件,并登记存档。印刷企业不得为未取得《系统成员证书》或者不能提供合法使用商品条码证明文件的委托人印刷商品条码,不得将委托印刷的商品条码提供给他人。第十二条系统成员对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不得将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转让他人使用。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未经核准注册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二)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者使用伪造的商品条码。第十四条委托他人生产的产品,需要标注商品条码的,应当标注委托方注册的商品条码。在本省生产的产品使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的,生产者应当自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到编码机构备案,并提供商品条码注册证明和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第十五条销售者进货时,应当查验与商品条码对应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合法使用商品条码的证明文件。销售者应当积极采用商品条码进行零售结算,在其经销的商品或者商品包装上已有合格商品条码的,不应再使用店内条码予以替换、覆盖;在其经销的商品或者商品包装上没有商品条码的,可以使用店内条码。店内条码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店内条码》(GB/T18283)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编码机构应当增强服务意识,建立商品条码查询系统,及时公布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等相关信息,方便公众查询。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商品条码的使用、印刷进行监督检查,依法纠正和查处与商品条码有关的违法行为,建立监督检查和违法行为记录制度。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应当利用商品条码对直接关系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预包装产品依法建立和实施质量跟踪与追溯制度。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生产者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并在其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使用商品条码的,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条系统成员的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商品条码标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系统成员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的,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经核准注册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或者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者使用伪造的商品条码的,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三条从事商品条码管理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第七条所列产品的具体含义,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适用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中的概念名称与分类。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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