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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库存条码申请流程介绍
要将按照一定规则编译出来的条形码转换成有意义的信息,需要经历扫描和译码两个过程。物体的颜色是由其反射光的类型决定的,白色物体能反射各种波长的可见光,黑色物体则吸收各种波长的可见光,所以当条形码扫描器光源发出的光在条形码上反射后,反射光照射到条码扫描器内部的光电转换器上,光电转换器根据强弱不同的反射光信号,转换成相应的电信号。
根据原理的差异,扫描器可以分为光笔、CCD、激光三种。电信号输出到条码扫描器的放大电路增强信号之后,再送到整形电路将模拟信号转换成数字信号。白条、黑条的宽度不同,相应的电信号持续时间长短也不同。然后译码器通过测量脉冲数字电信号0,1的数目来判别条和空的数目。
通过测量0,1信号持续的时间来判别条和空的宽度。此时所得到的数据仍然是杂乱无章的,要知道条形码所包含的信息,则需根据对应的编码规则(例如:EAN-8码),将条形符号换成相应的数字、字符信息。最后,由计算机系统进行数据处理与管理,物品的详细信息便被识别了.最后,由计算机系统进行数据处理与管理,物品的详细信息便被识别了.
条码生成器制作的条形码常见问题有以下几点:
1、问:企业具有什么资格可以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答:根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六条规定:依法营业执照和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可以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2、问:企业应如何办理厂商识别代码注册业务?答: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可以通过线上注册或线下窗口办理两种方式进行。(1)线上注册:注册登录并点击“条码系统成员证书注册”,按流程操作即可;(2)线下窗口办理:前往编码所办理;需准备以下材料:《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盖公章)一式两份;注册费用汇款凭证(字迹清晰);企业公章。
3、问:企业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后,会发放哪些材料?答:企业申请获得厂商识别代码后,会给企业发放《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条码卡、《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用户手册》材料。
4、问:厂商识别代码有使用期限吗?答:根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十八条规定:厂商识别代码的有效期为2年。如果需要继续使用,系统成员应在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办理续展手续。逾期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系统成员资格。
5、问:注册后多久能系统成员证书和条码卡?答:企业提交申请资料后,如无特殊情况会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程序。
6、问:我想办理续展,应该怎么操作?答:已经成为系统成员的企业在当前没有办理业务时可以进行续展业务的办理。需准备以下材料:《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盖公章)一式两份;续展费用汇款凭证(字迹清晰);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企业公章;印有商品条码的产品外包装样品2种(一式三份,针对续展企业本所提供2次条码印刷质量检测服务)。
7、问:我企业的信息变化了,应该去哪里做变较?答:根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规定:系统成员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文件和《系统成员证书》办理变较手续。需准备以下材料:工商变较(有《核准变较登记通知书》):1.新《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原件、复印件一式两份(盖公章);2.工商《核准变较登记通知书》原件、复印件一式两份(盖公章);3.企业公章4.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原件、复印件一式两份(盖公章)。证明变较(无《核准变较登记通知书》):
8、问:企业的条码快使用完了,应该怎么办?答:如果企业条码快使用完了可前往进行增号办理。
问:什么是商品条码?答:商品条码是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代码组成,表示商品代码的条码符号,包括零售商品、储运包装商品、物流单元、参与方位置等的代码与条码标识。
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条码印刷资格认定工作,保证商品条码印刷质量,加快商品条码推广应用,促进商业自动化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品条码印刷资格认定,是指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及其分支机构根据印刷企业的申请,依照商品条码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对印刷企业的商品条码印刷质量保证能力进行评审,并对评审合格的印刷企业通过颁发《商品条码印刷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确定其商品条码印刷资格的活动。
第三条商品条码印刷资格认定的申请、评审、核准、发证、注销及复认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所属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以下简称\\\编码中心\\\)统一负责全国商品条码印刷资格认定工作,负责核准印刷企业商品条码印刷资格并颁发《资格证书》。
第五条编码中心分支机构负责受理当地印刷企业的商品条码印刷资格申请,负责组织评审和抽样检验。
第六条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印刷企业,可以申请商品条码印刷资格认定。
第七条申请商品条码印刷资格认定的印刷企业,应当到当地编码中心分支机构办理商品条码印刷资格认定申请手续,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商品条码印刷资格申请书(表);
(二)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
(三)商品条码印刷质量保证手册。
第八条编码中心分支机构自收到申请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七日内完成书面审查。对书面审查合格的,编码中心分支机构应当在完成书面审查之日起一个月内,组织完成对申请企业的现场评审和抽样检验:对书面审查不合格的,编码中心分支机构应退回并说明理由。
编码中心分支机构对现场评审和抽样检验合格的,应签署意见,并连同申请材料、评审资料及抽样检验报告等报编码中心核准;对现场评审或抽样检验不合格的,编码中心分支机构退回并指出不合格项。
第九条编码中心自收到编码中心分支机构报送的资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核准。对通过核准的,颁发《资格证书》并予以通报;对未通过核准的,编码中心应退回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获得《资格证书》的印刷企业可以承揽商品条码印刷业务,接受系统成员或者商品条码合法使用者的委托印刷商品条码。
第十一条印刷企业承揽商品条码印刷业务时,应当查验印刷委托人的《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合法使用商品条码的证明文件,并登记证书号码或文件批号。
印刷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印刷商品条码,保证商品条码印刷质量。
第十二条《资格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三条获得《资格证书》的印刷企业在《资格证书》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保留商品条码印刷资格的,应当在《资格证书》有效期满前两个月申请复认;编码中心及其分支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复审及复核。
第十四条对已取得《资格证书》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及时改正;未改正的,由编码中心注销其商品条码印刷资格,收回《资格证书》并予以通报。
(一)承揽未取得《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或合法使用商品条码证明文件的委托人的委托印刷商品条码;(二)商品条码印刷质量监督检查不合格。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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