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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码打印机的日常维护与保养
对于一台条码打印机,打印头是很关键的部件,它是制作在陶瓷基片上,表面涂有一层特殊的保护膜,由于它的结构原因,故在平日的操作中,必须严禁任何时候任何物品与打印头表面接触。每打印完一卷碳带或是一卷热敏标签,都必须进行打印头和滚筒的干净。这样可以保持打印的质量,延长打印头的使用寿命。注意:维护前,请先确保清除自身的静电,静电过多会损伤打印头。
A打印头的清洁关掉标签打印机的电源,将打印头翻起,移去色带、标签纸,用浸有少许打印头清洗液的棉签或棉布,擦式打印头直至干净,然后用干净的棉签轻轻擦干打印头。请不要用金属物体(如小刀、起子等)碰撞打印头,也勿用手触摸打印头。
B滚筒的清洁清洗打印头后,用浸有少许75%酒精的棉签(或棉布)清洗滚筒。方法是一边用手转动滚筒,一边擦洗,待干净后,擦干。
C传动系统和机箱内的清洁一般一周二次,方法是用浸有酒精的棉签(或棉布)擦洗传动的各个轴、通道和表面以及机箱内的灰尘,干净后,擦干。
D传感器的清洁及其他注意事项1、传感器包括色带传感器和标签传感器,一般一个月至三个月清洗一次,方法是用鼓风装置(吸球即可)吹去传感器上的灰尘及异物。2、电源接地线:以防因静电累积过多、电压异常波动损坏打印头及机器主板。3、打印机的日常维护直接关系到打印头的使用寿命,如维护不好很容易缩短打印头使用寿命,甚至损坏打印头及机器主板
第一条为规范商品条码管理,推广商品条码应用,促进商品流通信息化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印制、应用及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商品条码的宣传、推广工作,引导和鼓励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使用商品条码,采用全球统一标识系统,建立有效的产品跟踪与溯源系统。第四条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管全区商品条码工作。市、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在本自治区设立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编码分支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职责开展工作,并提供商品条码技术服务。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法使用、印制商品条码的行为有权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投诉和举报。第六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生产下列预包装产品,应当在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一)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农副食品、烟草制品、酒、饮料、茶叶、水果;(二)药品、医疗器械;(三)农药、兽药、肥料、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种子;(四)电线电缆、家用电器、人造板;(五)汽车(含摩托车)零部件及配件;(六)日用化学品、玩具、纸制品、陶瓷制品;(七)服装、纺织制成品、针织品;(八)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鼓励其他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自愿使用商品条码。本办法所称预包装产品是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向消费者直接提供的产品。第七条厂商识别代码是商品条码的重要组成部分。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使用商品条码应当按规定先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经核准注册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第八条商品条码的注册、续展、变更、注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系统成员使用的商品条码可以自行编制,也可以委托编码分支机构编制。系统成员自行编制商品条码的,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编制,并将编码信息书面告知编码分支机构;委托编码分支机构编制的,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免费提供编码服务,并在3个工作日内提供给委托者。第十条印刷企业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印制商品条码,保证商品条码印制质量。商品条码印刷面积超过商品包装表面面积或者标签可印刷面积四分之一的,可以申请使用缩短版商品条码。
第十一条印刷企业承接商品条码印制业务,应当查验委托人的《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合法使用商品条码的证明文件,并复印存档。存档期限为二年。印刷企业不得为未取得《系统成员证书》或者不能提供合法使用商品条码证明的委托人印制商品条码,不得将委托印制的商品条码提供给他人使用。第十二条系统成员对注册的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不得转让他人使用。第十三条委托他人加工产品的,应当使用委托方注册的商品条码,并标注委托方名称。第十四条集团公司的子公司自行开发、设计、生产的产品应当使用子公司申请注册的商品条码。
第十五条销售者进货时,应当查验商品条码对应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合法使用商品条码的证明文件。销售者采用与商品条码有关的自动识别销售系统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要求。第十六条销售者需要在企业内部对再加工、分装或者非定量包装的商品使用店内条码的,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编制、使用。已经标注符合规定商品条码的,销售者应当直接使用,不得使用店内条码替换或者覆盖原商品条码。销售者不得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方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第十七条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建立商品条码查询系统,及时公布注册、续展、变更、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信息,方便公众查询。第十八条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对商品条码的使用、印制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纠正和查处与商品条码有关的违法行为。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未经申请注册,在产品标识上标注商品条码;(二)伪造商品条码或者用其他形式的条码冒充商品条码;(三)冒用他人注册的商品条码;(四)使用尚未分配的商品条码;(五)使用已经注销的商品条码。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生产者未在应当标注商品条码的预包装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系统成员转让他人使用商品条码。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一)系统成员使用的商品条码标识不符合国家标准;(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销售者未查验与商品条码对应的《条码成员证书》或者合法使用商品条码证明文件;(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销售者使用店内条码替换或者覆盖商品条码。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印刷企业为未取得《系统成员证书》或者不能提供合法使用商品条码证明的委托人印制商品条码的,或者将委托印制的商品条码提供给他人使用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四条从事商品条码管理的工作人员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第六条所列产品的具体含义,适用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的概念名称与分类;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条码生成器制作的条形码分为4个部分,从左到右分别为:
1-3位:共3位,例如693,是中国的国家代码之一。(690--695都是中国的代码,由国际上分配)
4-8位:共5位,例如69838,代表着生产厂商代码,由厂商申请,国家分配
9-12位:共4位,例如0001,代表着厂内商品代码,由厂商自行确定
第13位:共1位,例如3,是校验码,依据一定的算法,由前面12位数字计算而得到。
条形码是将宽度不等的多个黑条和空白,按照一定的编码规则排列,用以表达一组信息的图形标识符。常见的条形码是由反射率相差很大的黑条(简称条)和白条(简称空)排成的平行线图案。条形码可以标出物品的生产国、制造厂家、商品名称、生产日期、图书分类号、邮件起止地点、类别、日期等许多信息,因而在商品流通、图书管理、邮政管理、银行系统等许多领域都得到广泛的应用。条形码是迄今为止最经济、实用的一种自动识别技术。条形码技术具有输入速度快、可靠性高、采集信息量大、灵活实用、标签易于制作、成本低等特点。
3月15消费者权益日上午,市工商局殷都分局在贞元广场开展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携手共治畅享消费”宣传活动。
在展示区,生活用品、食品、酒类等伪劣产品展现在消费者面前。那么消费者在购买过程中,如何识别伪劣产品呢?殷都分局工作人员刘俊艳现场向消费者进行了讲解:“假冒产品商标的印刷字体不正、笔画偏粗、间隔不均、字迹不清晰、笔画不畅,图案细节被省略,或很粗糙,花纹粗细不一,该圆处不圆滑,边线棱角不明显。”“现在的伪劣产品无处不在,我买东西时也担心买到伪劣产品,所以总是用手机上的条形码扫描软件来辨别真伪。”市民王女士说。
工商人员表示,从条形码技术现状来看,伪造、冒用、使用注销的商品条形码、非法转让商品条形码的现象时有发生。因此,条形码不是必然具有防伪的功能,扫描条形码软件扫描结果只能作为参考。商品条形码仅是标识商品信息“身份”的一种方式,不能以此认定商品价格或辨别商品真伪。
消费者常先生表示,以后购买商品时,还是去正规商场比较放心。
“今天现场受理的投诉已经分至各辖区工商所,进行下一步调解工作。在此提醒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一定要保存相关票据,以便日后维权。”工商人员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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