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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条形码如何实现识读?

作者:中国商品条形码中心 时间:2022-10-12 08:41:50

创意条码相对于传统的商品条码来说,属于新生事物,最早出现于欧美发达国家,后被日韩等国推广普及(日韩等国动漫产业较为发达,为创意条码的发展提供了沃土),近年来逐渐传入我国,目前主要出现在广告创意、视觉策划、包装设计等领域。创意条码的设计人员以传统条码作为基础,把相对简单的条、空用富于想像力和创造性的思想、理念和设计的方式予以加工、拓展、延伸或重塑,使之呈现出天马行空、独具一格的视觉效果并传递和诠释出作者的艺术理念,在商业领域,创意条码的使用主要是应用企业作为一种差异化的营销手段来吸引眼球,引发关注,加深印象,从而进行产品推广、业宣传。比如在产品包装上通过设计、添加创意条码,突出产品的特色、诠释企业文化、增加产品新奇感,如催化剂一般带给消费者意想不到的好奇感、兴奋感或者神秘感,使消费者在对同类产品或企业的选择喜好上有所侧重,从而增加对品牌的忠诚度和产品的消费倾向。

创意条码的出现,是商业与文化的结合,是艺术与技术的融合,是新兴的创意产业蓬勃发展的缩影,也是现代企业重视CI设计、营销策划,寻求非同质化发展的正常诉求。

创意条码在创作设计中基本没有什么限制,思之做至,随兴而发,通过丰富的想像、独特的视觉和夸张的表现,最大程度展现作者或企业的意图,带来为之一震的视觉体验。因此通过创意设计制作出来的作品千姿百态、不尽相同,令人眼花缭乱,突破甚至颠覆了商品条码固有的式样。设计人员通过镂空、扭转、拉伸、填补、扩展、嫁接、抽象等平面设计手段对条码进行创作加工,赋予创意条码以观赏性和艺术性。

据中国物品编码中心2005年12月底的统计,我国条码系统成员保有量已达到13万家。其中,2005年发展系统成员2.7万家,比2004年增长10.7%。据分析,这个增长幅度主要原因是新的《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的发布与实施。新的《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已于2005年5月30日发布,10月1日起实施。该办法发布后,商业企业对生产企业应用商品条码的拉动作用日益明显,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要求国内备案管理的逐步增加,集团公司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使用商品条码得以规范,促进了条码系统成员的增长。另一个重要因素是重点领域条码应用的推进。3年来,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相继在医药、建材、服装等行业大力推进商品条码的应用,这些领域的商品条码应用保持了增长趋势。2005年,医药、建材继续保持了高于平均增长率的增长速度,服装企业条码系统成员的增长率达到31.27%。

区域性重点领域的推进对条码系统成员的增长也起到了很大的作用。2005年3月1日,《广东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颁布实施。该《办法》规定,广东省食品、药品、日用化学品、儿童玩具和家用电器等5大类11小类的产品均应标注商品条码,广东省条码系统成员发展数量迅速增长,食品和家电分别比2004年增长213.8%和169.2%。

2005年条码系统成员的增长受到一些因素的制约,其中包括牵动全局的产业结构调整,如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这项战略性举措显然加快了东北地区经济结构的调整,但由于重工业下游的产业尚未形成规模,直到2005年,东北地区条码系统成员的增长仍然困难。一些和产业结构调整关联度较高的制度的实施也影响着条码系统成员的增长,食品安全认证和市场准入就阻挡了一批中小型食品加工企业进入超市,影响了食品行业条码系统成员的增长,2003年食品生产企业条码系统成员的增长率曾达到72.2%,2004年和2005年增长率分别为0.95%和3.4%。另外,区域性质量事件对某一区域条码系统成员发展有显著的影响。以上几种制约因素虽然影响了条码系统成员的增长,但从长远看,这些因素都为条码系统成员的增长作了充分的准备。

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条码印刷资格认定工作,保证商品条码印刷质量,加快商品条码推广应用,促进商业自动化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品条码印刷资格认定,是指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及其分支机构根据印刷企业的申请,依照商品条码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对印刷企业的商品条码印刷质量保证能力进行评审,并对评审合格的印刷企业通过颁发《商品条码印刷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确定其商品条码印刷资格的活动。

第三条商品条码印刷资格认定的申请、评审、核准、发证、注销及复认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所属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以下简称“编码中心”)统一负责全国商品条码印刷资格认定工作,负责核准印刷企业商品条码印刷资格并颁发《资格证书》。

第五条编码中心分支机构负责受理当地印刷企业的商品条码印刷资格申请,负责组织评审和抽样检验。

第六条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印刷企业,可以申请商品条码印刷资格认定。

第七条申请商品条码印刷资格认定的印刷企业,应当到当地编码中心分支机构办理商品条码印刷资格认定申请手续,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商品条码印刷资格申请书(表);(二)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三)商品条码印刷质量保证手册。

第八条编码中心分支机构自收到申请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七日内完成书面审查。对书面审查合格的,编码中心分支机构应当在完成书面审查之日起一个月内,组织完成现场评审和抽样检验;对书面审查不合格的,编码中心分支机构应退回并说明理由。编码中心分支机构对现场评审和抽样检验合格的,应签署意见,并连同申请材料、评审材料及抽样检验报告等报编码中心核准;对现场评审或抽样检验不合格的,编码中心分支机构应退回并指出不合格项。

第九条编码中心自收到编码中心分支机构报送的资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核准。对通过核准的,颁发《资格证书》并予以通报;对未通过核准的,编码中心应退回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获得《资格证书》的印刷企业可承揽商品条码印刷业务,接受系统成员或者商品条码合法使用者的委托,印刷商品条码。

第十一条印刷企业承揽商品条码印刷业务时,应当查验印刷委托人的《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合法使用商品条码的证明文件,并登记证书号码或文件批号。印刷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印刷商品条码,保证商品条码印刷质量。

第十二条《资格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三条获得《资格证书》的印刷企业在《资格证书》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保留商品条码印刷资格的,应当在《资格证书》有效期满前两个月申请复认;编码中心及其分支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复审及复核。

第十四条对已取得《资格证书》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及时改正;未改正的,由编码中心注销其商品条码印刷资格,收回《资格证书》并予以通报。(一)承揽未取得《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或合法使用商品条码证明文件的委托人的委托印刷商品条码;(二)商品条码印刷质量监督检查不合格。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条码生成器制作的商品条形码的识读是通过分辩条空的边界和宽窄来实现的,因此,要求条与空的颜色反差越大越好。条色应采用深色,空色应采用浅色。白色作空,黑色作条是较理想的颜色搭配。通常要码符号的条空颜色可参考下表进行搭配,且应符合GB12904商品条形码标准文本中规定的符号光学特性要求。

1、浅色可作底色:白色、橙色、黄色2、深色可作条色:黑色、深蓝色、暗绿色、深棕色3、最安全的对比色:白色、黑色4、禁止作条色的颜色:红色条形码的颜色搭配是指条形码的条和空应分别采用何种颜色组成一个完整条形码的问题。

条形码识读设备大都采用红光作扫描光源,因此,不是任意的颜色搭配都适用于条形码的扫描识读设备,一般遵循条用深色,空用浅色的原则。一般的资料上已以参考表形式的表述比较直观,其原理类似于人眼对色彩的鉴别,色彩反差大的易于区别,这是对颜色的定性认识。但是,颜色本身是千差万别的,对颜色的确定,例如,颜色有深浅(即灰度级别);颜色可能掺杂;油墨本身与承印材料可能存在差别,于是很可能发生这样的情况,即条形码条空颜色搭配正确,而条形码识读设备却无法识读条形码。所以对颜色的判定必须由定性分析转向定量分析,以确保所讨论问题的正确性和严密性。GB12904-91《通用商品条形码》表中并不对条和空的颜色而是对条和空的光学反射特性,即条的反射率和空的反射率给出定量的要求,这个要求才是准确的、正确的。通过上述的讲解,我们已不难理解红色为什么不能作为条码条的颜色了。原来它的反射光与红光照射白色物体所得的反射光两者是相同的,因此红色在这里被视为白色。

一般情况下把红色作为深色的概念是不相同的。由此我们得出结论,红色不能用作条形码的条。关于金色与其它金属色泽材料,由于对光的反射率介于条码条与空之间,条形码的条或空的色泽。另一方面,金属质材料属镜像反射材料,条形码扫描枪扫描光束照射。所以一般情况下不能直接作为印制条形码的材料,若须在金属色泽材料(如金卡纸、铝箔纸)必须先在上面打一层浅色的底,然后再印条形码。广大条形码用户和印刷企业需要注意,一定要到条形码质检机构通过条形码检测设备来作最后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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