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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商品条形码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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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码在物流仓储行业领域的应用
通过对商品条形码印刷质量的控制,既可以反映出企业产品的良好形象,又直接影响到采用条形码技术进行扫描结算的销售商的利益(质量低劣的商品条形码不仅会减低扫描结算的速度,甚至会因误读而造成经济损失),因此,XX酒业从源头上严把商品条形码质量关,他们的做法是:
(一)胶片制作制作条形码胶片是印刷合格商品条形码的关键。为保证条形码胶片质量,他们先后在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分中心订制原版胶片近千枚交给印刷厂家,严格按其放大系数标淮要求印制。
(二)印刷厂家选择挑选一批有条形码印刷资质,规模较大,诚实信誉好,技术设备先进的印刷企业做为公司的供货商,建立长期的合作关系,以此确保包装物上条形码的印制质量。
(三)商品条形码质量检验公司质检处负责白酒包装物的入厂检验,其中对条形码印刷的要求是:一品一码,严格按照规定的放大系数采用“白底黑条”印刷,不得有污点、脱墨等缺陷,不合格者不得入库、使用。通过全方位控制方法的应用,使产品从未发生因条形码印刷不合格而出现的质量事故。
二是条形码技术在产品中的运用。XX酒业公司在生产管理实践中,把条形码技术运用到产品追溯方面,具体做法是:
根据生产班组、批号、生产日期、时间、以及产品品种、规格以及销售市场等特征采用“大流水”的编码方式进行编码。在流水生产线上设置扫描枪进行扫描,统计结果,输入电脑以备以后快速查询,从而准确地计算出产量、合格品率,既节约了统计工作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为企业科学管理提供了准确数据,又使产品具有可追溯性,增加了防伪功能。通过条形码技术在产品追溯中的应用,为“XX老酒”生产管理水平的提高奠定了基础。什么是条形码:条形码常常又被人们称为条码(BARCODE),是商品上普遍印有的标识之一。随着经济发展,社会进步,企业越来越离不开条形码,条形码既能为产品形象增光添彩,又能实行科学、规范管理。二维码(2-dimensionalbarcode)是用某种特定的几何图形按一定规律在平面(二维方向上)分布的黑白相间的图形记录数据符号信息的。
一、条码在物流仓储行业领域的应用
条码技术在商品零售业的应用(即商品条码)与在物流业的应用有着较大的不同。在零售业中,条码主要是用于对消费包装单元(POS结算的贸易单元)的标识,采用的是贸易单元EAN-13码或EAN-8码。而在物流领域,条码是对运输货仓储包装(由消费包装单元组合而成)的标识,物流条码根据消费包装单元属性的不同可采用:EAN-128条码,EAN-13条码和UPC-A。
在供应链物流领域,条码技术就像一条纽带,把产品生命周期各阶段发生的信息连接在一起,可跟踪产品从生产到销售的全过程。具体应用如下:
1、仓库货物管理
条码技术应用与库存管理,避免手工书写票据和送到机房输入的步骤,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同时解决了库房信息陈旧滞后的问题,提高了交货日期的准确性。另外,解决了票据信息不准确的问题,提高了客户服务质量、消除事务处理中的人工操作、减少无效劳动。
2、生产线人员管理
每个班次开工时,工作小组每个成员都要用条形码数据采集器扫描他们员工卡上的条码,把考勤数据和小组成员记录道数据采集器,然后输入到计算机系统。小组成员都能根据当天的产品生产数据和质量数据得到相应的报酬或相应的处罚。
3、流水线的生产管理
在条码没有应用的时期,每个产品在上生产线前,必须手工记载生成这个产品所需的工序和零件,领料员按记载分配号物料后,才能开始生产。在每条生产线每个产品都有记录表单,每一个工序完成后,填上元件号和自己的工号。手工记载过程工作量大,很复杂,而且不能及时反映产品在生产线上的流动情况。采用条码技术后,订单号、零件种类、产品数量编号都可条码化,在产品零件和装配的生产线上及时打印并粘贴标签。查品下线时,由生产线质检人员检验合格后扫入产品条码、生产线条码号、并按工序顺序扫入工人的条码,对于不合格的产品送维修,由维修确定故障的原因,整个过程不需要手工记录。
4、仓储管理
条码出现以前,仓库管理作业流成存在着很多问题,如物料出入库、物品存放地点等信息手续过程繁琐,信息传递滞后,导致库存量上升、发货日期无法保证货难以估计,决策依据不准,降低了系统可靠性。为了避免失误,只需在数据输入前增加条码数据采集设备,就可以解决上述一系列的问题。
5、进货管理
进货时需要核对产品品种和数量。这部分工作是由数据采集器完成的。首先将所有本次进货的单据、产品信息下载道数据采集器中,数据采集器将提示材料管理员输入购货单的号码,由采集器的应用系统判断这个这个条码是否正确。如果不正确,系统会立刻向材料管理员做出警示;如果正确,材料管理员再扫描所购材料单上的项目号,系统随后检查购货单上的项目是否与实际相符。
接着,材料管理员扫描物料规格信息和标识号得条码。每个物料都有唯一的标识。
6、入库管理
搬运工(或叉车司机)只需扫描准备入库的物料箱上的标签和准备入库得物料箱上的标签和准备入库的物料箱上的标签即可。入库可分间接和直接两种:直接入库指物料堆放在任意空位上后,通过条码扫描记录器地址;直接入库指将某一类货物存放在制定货架,并为其存放位置建立一个记录。
7、库存货物管理
对于标签破损,参照同类货物或根据其所在位置,在计算机制作标签,进行补贴。在货物移位时,用识别器进行识读,自动收集数据,把采集数据自动传送至计算机货物管理系统中进行数据管理。按照规定的标准,通过条码识读器对仓库分类货物或零散货物进行定期的盘存。在货物发放过程中,出现某些品名的货物零散领取的情况,可采用两种方式:一是重新打包,系统生成新的二维码标签,作为一个包箱处理;另一种是系统设置零散物品库专门存储零散货物信息,记录货物的品名、数量、位置等信息,统一管理。
8、货物信息控制、跟踪
库存自动预警:对各种货物库存量高于或低于限量进行自动预警。
空间监控:监控货物的实际位置、存放时间、空间余地等参数,自动对不合理位置、超长存放时间、空间余地不足等规定的限量自动报警。
货物信息跟踪:对整个供应链进行跟踪。例如通过跟踪系列、批号和库存,掌握准确的可供应量信息;跟踪货物的出库、入库情况,掌握分发单位、生产单位的相关信息等。
报损处理:自动对将要报损货物进行跟踪,管理人员可对报损货物进行登记,填写报损申请表,若报损申请批准后,系统对报损货物进行报损处理,建立报损明细。
9、出库管理
采用条码识读器对出库货物包装上的条码标签进行识读,并将货物信息快递给计算机,计算机根据货物的编号、品名、规格、数量等自动生成出库明细。发现标签破损或丢失按照上述程序人工补贴。将出库货物经过核对,确认无误后,再进行出库登帐处理,更新货物库存明细。
10、系统管理
系统管理是为仓库货物管理系统正常、安全运行提供保障。其主要功能为:用户管理:对每一个用户定义不同的角色和权限,管理用户密码。权限管理:根据用户情况,定义系统的权限。日志管理:对系统用户的登录、退出等各种重要操作进行记录。防止非法用户使用。数据管理:定期备份数据,制定备份策略,实施数据恢复。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条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加快商品条码在电子商务和商品流通等领域的使用,促进本省电子商务、商品流通信息化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制、印刷、使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是指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代码组成,表示商品特定信息的全球统一标识,包括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位置等的代码和条码标识。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商品条码工作的领导,将推广使用商品条码纳入当地信息化建设,鼓励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在生产、销售、运输、仓储以及物流单元管理中使用商品条码。第四条省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商品条码工作的组织、协调、推广和管理工作。设区市、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商品条码的相关工作。第五条中国物品编码中心设在本省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编码分支机构)按照其职责开展工作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服务。第六条对在商品条码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注册、续展、变更和注销第七条厂商识别代码是商品条码的重要组成部分。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应当先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经核准注册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后,方可使用商品条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分支机构需要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单独注册厂商识别代码,使用企业集团开发、生产、管理的统一品牌同类产品的商品条码除外,但应当将企业集团名称标注在商品或者包装上,并按规定备案。第八条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可以向编码分支机构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申请时应当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出示营业执照或者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并提供复印件。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合格的,签署意见报送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审批;初审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九条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申请人,由中国物品编码中心颁发《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第十条厂商识别代码的有效期为2年。系统成员应当在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到编码分支机构申请办理续展手续。有效期届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系统成员资格。第十一条系统成员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时,应当自有关主管部门变更登记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持有效的变更证明文件和《系统成员证书》向编码分支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二条系统成员停止使用商品条码,应当自停止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持《系统成员证书》向编码分支机构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系统成员被依法撤销、解散、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被终止的,应当同时停止使用商品条码并按照前款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第十三条系统成员遗失《系统成员证书》的,应当持遗失声明向编码分支机构提出补办申请。编码分支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
第三章编制和印刷第十四条系统成员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编制商品条码,并在使用前向编码分支机构通报编码信息。第十五条印刷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印刷商品条码,确保商品条码印刷质量。商品条码印刷面积超过商品包装表面面积或者标签可印刷面积四分之一的,系统成员可以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向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申请使用缩短版商品条码。第十六条系统成员委托印刷企业印刷商品条码,应当出具《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境外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并提供复印件。未能提供的,印刷企业不得承印。印刷企业承接商品条码印刷业务,应当将《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境外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存档保管,保管期限不得少于2年。第十七条印刷商品条码需要原版胶片的,系统成员应当向商品条码原版胶片制作者订制。商品条码原版胶片制作者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制作原版胶片,保证商品条码原版胶片质量。
第四章使用和管理第十八条生产企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下列预包装产品时,应当在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一)食品;(二)食品添加剂;(三)儿童玩具;(四)肥料、农药;(五)化妆品;(六)电线、电缆。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未经核准注册擅自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二)伪造、变造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三)冒用他人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四)使用已失效或已被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五)其他违法使用商品条码的行为。第二十条境内生产的产品使用境内企业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应当自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持该商品条码的注册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材料到编码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由编码分支机构将备案材料报送中国物品编码中心。进口产品可以使用该产品境外生产商注册的商品条码,也可以使用国内销售者或者代理商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第二十一条经销企业应当查验与所销售商品使用的商品条码对应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境外同等效力证明文件。第二十二条经销企业需要在本单位内部对再加工、分装或者不规则包装的商品使用店内条码的,应当根据国家标准编制。对已经标注商品条码的商品,经销企业应当直接使用该商品条码。经销企业不得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方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第二十三条对商品条码因质量不合格而无法识读的,经销企业可以制作与该商品条码相同编码的条码标签对无法识读的商品条码予以替换、覆盖以保证扫描使用,但不得以店内条码替换、覆盖无法识读的商品条码。第二十四条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商品条码的有关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纠正和查处与商品条码有关的违法行为。依法设立的商品条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负责全省商品条码质量的检验检测,公众有权查询有关商品条码质量检验结果。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未在生产的预包装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的,由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核准注册擅自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二)伪造、变造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三)冒用他人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的;(四)使用已失效或已被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的。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以店内条码对无法识读的商品条码予以替换、覆盖的,由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停止使用商品条码的系统成员未按照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商品条码的编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商品条码的印刷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四)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将《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境外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存档保管的;(五)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国家标准编制店内条码的。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经销企业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商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理。第三十条从事商品条码管理和监督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办法所称预包装产品,是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产品。本办法所称食品,是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本办法所称店内条码,是指商店为便于商品在店内管理而对商品自行编制的临时性代码及条码标识。本办法所称生产企业,是指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生产者。本办法所称经销企业,是指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销售者。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商品条码是实现商业管理信息化,现代化的重要技术手段。商店利用商品条码技术进行经营管理,给消费者的日常生活带来了许多方面的好处,改善了购物环境,更加方便了消费者购物;由于商店经营成本降低,商品价格随之下降;鉴于条码扫描的自动结算方式,缩短了消费者排队等候结算时间。商品条码是ANCC系统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主要用于对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及物流单元的条码标识。
条形码生成器制作的商品条码主要类型有:EAN-13/8UPC-A/EITF14EAN/UCC128.商品条码是包含国家编号,厂商识别代码在内的对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位置、资产及服务进行全球惟一标识的一种代码。对贸易项目进行编码和符号表示,能够实现商品零售、进货、存货管理、自动补货、销售分析及其它业务运作的自动化.商品条码只是一个产品编号、只包括有国家或地区编号、会员编号、产品编号及检测码。我国采用国际通用的商品代码及条码标识体系,推广应用商品条码,建立我国的商品标识系统。
1、零售商品是指在零售端通过POS扫描结算的商品。其条码标识由全球贸易项目代码(GTIN)及其对应的条码符号组成。零售商品的条码标识主要采用EAN/UPC条码。
2、非零售商品是指不通过POS扫描结算的用于配送、仓储或批发等操作的商品。其标识代码由全球贸易项目代码(GTIN)及其对应的条码符号组成。非零售商品的条码符号主要采用采用ITF-14条码或UCC/EAN-128条码,也可使用EAN/UPC条码。
3、物流单元条码是为了便于运输或仓储而建立的临时性组合包装,在供应链中需要对其进行个体的跟踪与管理。通过扫描每个物流单元上的条码标签,实现物流与相关信息流的链接,可分别追踪每个物流单元的实物移动。物流单元的编码采用系列货运包装箱代码(SSCC-18)进行标识。常用的商品条码的码制选择目前现存的条码码制很多种,但国际上通用的和公认的物流条码码制只有三种:ITF-14条码、UCC/EAN-128条码及EAN-13条码。选用条码时,要根据货物的不同和商品包装的不同,采用不同的条码码制。单个大件商品,如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等商品的包装箱往往采用EAN-13条码。储运包装箱常常采用ITF-14条码或UCC/EAN-128应用标识条码,包装箱内可以是单一商品,也可以是不同的商品或多件头商品小包装。
1)、EAN-13条码(标准版商品条码):参见GB12904。
2)、ITF-14条码ITF条码是一种连续型、定长、具有自校验功能,并且条、空都表示信息的双向条码。ITF-14条码的条码字符集、条码字符的组成与交插二五码相同。它由矩形保护框、左侧空白区、条码字符、右侧空白区组成.ITF-14编码的组成见GB/T16830《储运单元条码》。
3)、UCC/EAN-128应用标识条码UCC/EAN-128应用标识条码是一种连续型、非定长条码,能更多地标识贸易单元中需表示的信息,如产品批号、数量、规格、生产日期、有效期、交货地等。
UCC/EAN-128应用标识条码由应用标识符和数据两部分组成,每个应用标识符由2位到4位数字组成。条码应用标识的数据长度取决于应用标识符。条码应用标识采用UCC/EAN-128码表示,并且多个条码应用标识可由一个条码符号表示。UCC/EAN-128条码是由双字符起始符号、数据符、校验符、终止符及左、右侧空白区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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