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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FID技术与条形码的比较

作者:中国商品条形码中心 时间:2022-09-15 08:35:42

一、定义

RFID技术,即射频识别,又称无线射频识别,是一种通信技术,可通过无线电讯号识别特定目标并读写相关数据,而无需识别系统与特定目标之间建立机械或光学接触。

条形码技术是在计算机和信息技术基础上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容编码、识别、数据采集、自动录入和快速处理等功能于一体的新兴信息技术。

二、价值比较误区

无论是石化行业、汽车行业、医疗行业还是航空业、轨道交通业越来越多的行业的开始强制规范其生产流程对相关资产进行识别和追踪,但是并没有规定要使用怎样的技术。这样的情况导致人们将RFID技术和普通条形码的价值进行对比,我们发现企业在在各个方面进行对比,最终都将焦点集中到了成本的比较。

RFID技术本身的价值往往由于过分注重比较两种技术的成本而会被忽略,虽然RFID和条码技术有一些相同点,例如目的都是快速准确的确认追踪目标物体,但是从根本上说他们完全不同。RFID提供了一种自动持续监控和追踪资产的非可视非接触式远距离自动识别技术,而条码需要人工识别后再用读写器扫描才能识别资产,条码还不能被遮挡。

举例分析

当外科手术中发生器械丢失,而该器械有可能被遗漏在病人体内,RFID可以在第一时间提醒医生进行检查,条码却无法做到,这便是RFID所体现的价值。当然,我们通过对手术器械RFID实时数据的统计,第一时间便知道哪些手术器材使用概率高,频次多少,对于我们未来资产统计管理也同样提供了清晰的统计数据。

三、RFID技术与条形码的比较

RFID与条形码之间不尽相同,这里想说的是在一些项目上同时RFID和条形码也是有可能的。维信通助力电商营销实现防伪溯源系统

项目背景

调查研究报告显示:国内化妆品企业大多已采用电商营销模式,公司总部统一发货,针对不同区域、等级代理商实行差异化拿货价格,但窜货现象时有发生,且由于知名度高,已有假冒伪劣厂商制造假冒产品流入市场,损害广大消费者利益,其退货策略导致有退换假货到原厂家、代理商,直接损害企业声誉及利益。

客户需求

对不同区域和等级代理商需可以差异化后台信息管理

即可防伪又可追溯到具体某件化妆品的信息,如客户、代理价等

对接公司的微信公众平台,消费者扫码、开展营销推广活动。

解决方案

使用RFID无线射频技术二维码的防伪溯源管理系统

价值体系

每一年的3.15我们都在老生常谈关于商品质量、消费者权益相关的种种问题,但每一年的3.15晚会又总能让消费者在层出不穷的问题产品面前,再次寒了心。

在科技高速发展的今天,我们体验着社交生活的高度便利,但依旧战战兢兢的不得不面对各种问题产品对生活品质所带来的影响。

对于企业而言,自身产品在全球化流通过程中,更需严格把关产品问题的产生与问题的处理进程,这样既能在第一时间保障消费者权益更能维护自身企业形象,尽最大可能的减少社会化传播过程中负面影响所带来的经济损失。

而目前在全球化市场进程中,被广泛应用于产品标识及追溯的条码,因其自身的技术特性,帮助各行业在市场竞争及企业产品管理上取得了不俗的成效。

条形码生成器制作的通用条码作为成立于1992年,迄今已有26年丰富条码技术和应用经验的机构,多年来一直致力于为客户定制满足企业需求的条码应用解决方案,以帮助更多企业走出困境,以低成本的优质方案部署条码应用系统,以应对市场变化的需求。

比如说,在某企业产品的外部供应链产品追溯跟内部生产流程的追溯中,通用条码可利用条码标签技术,对参与管理的每个产品赋予其唯一的身份标识,实现产品全生命周期的管理,从而协助企业在发现问题产品时,及时追溯源头避免事态扩大化;而产品本身通过这个一物一码的条码标签,会记录下生产历史及相关操作信息,以便于内部生产流程的监控及异常数据的追溯。

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条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加快商品条码推广应用,促进本省商品流通信息化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设计、印刷、应用、管理等,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鼓励商品生产者、销售者以及服务提供者使用商品条码,将推广应用商品条码列入当地信息化建设内容,建立并实施有效的产品跟踪与追溯系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商品条码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四条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全省商品条码工作。市、县(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物品编码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商品条码的具体实施工作。物品编码机构应当建立信息查询系统,及时公布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单位和个人注册、续展、变更、注销信息,取得商品条码印刷资格的单位、个人名单,经备案的中国商品条码、境外注册条码等,方便公众查询;及时为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商品条码技术服务。第二章注册、续展、变更和注销

第六条单位和个人应当先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经核准注册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后,方可使用商品条码。集团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需要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单独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第七条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按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申请人应当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出示营业执照或者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并提供复印件,提交国家规定的其他材料。(二)审核物品编码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将申请材料报送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审批;初审不合格的,将申请材料退给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核准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单位和个人,取得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资格,由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发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第八条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为两年。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持《系统成员证书》以及营业执照或者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的复印件,到物品编码机构申请办理续展手续。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单位和个人逾期未办理续展手续的,由物品编码机构报请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核准,注销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系统成员资格。第九条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单位和个人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持有关变更文件和《系统成员证书》到物品编码机构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第十条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被撤销、解散、宣告破产或者其他原因终止经营的,应当停止使用商品条码,并自终止经营之日起3个月内到物品编码机构办理厂商识别代码注销手续。第十一条被注销厂商识别代码的单位和个人,需要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重新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第十二条遗失《系统成员证书》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物品编码机构申请补发,物品编码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属遗失证书的,在10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予以补发。第三章编码、设计和印刷第十三条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编制商品项目代码,设计商品条码。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编制商品项目代码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到物品编码机构办理备案手续。第十四条商品条码的印刷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从事商品条码印刷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省级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具有相应业务范围的《印刷经营许可证》;(二)具有保证商品条码印刷质量的技术设备;(三)具有健全的商品条码印刷质量保证体系,并有效运行;(四)具有商品条码印刷质量检测技术人员和出厂检验能力。

第十五条从事商品条码印刷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承印验证、承印登记、印刷品保管、印刷品交付、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等制度。鼓励从事商品条码印刷的企业取得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确认的条码印刷资格,鼓励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单位和个人委托获得条码印刷资格的印刷企业印刷商品条码。第十六条印刷企业承接商品条码原版胶片、商品条码电子文件制作或者商品条码印刷业务时,应当查验委托人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境外同等效力证明文件,并登记存档。第十七条印刷企业不得为无《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境外同等效力证明文件的委托人印刷商品条码,不得将委托印刷的商品条码提供给他人。第十八条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出版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印刷企业商品条码印刷质量的监督检查,并定期公布监督检查情况。第四章应用与管理第十九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下列预包装产品,应当在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一)食品、卷烟、酒、饮料;(二)保健品、化妆品、医疗器械;(三)日用化学品;(四)儿童玩具;(五)家用电器;(六)化肥、农药。第二十条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单位和个人对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转让、许可他人使用。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伪造商品条码;(二)冒用他人的商品条码;(三)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四)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五)其他违法使用商品条码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销售者进货时,应当查验与商品条码对应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境外同等效力证明文件;发现违法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拒绝销售。第二十三条对已经标注合格商品条码的商品,销售者不得另行编制、使用店内条码。对店内加工销售的商品和变量零售商品,销售者可以使用店内条码。销售者使用店内条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并报物品编码机构备案。第二十四条销售者不得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方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阻碍商品条码的推广应用。第二十五条使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的生产者或者代理销售者应当自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到物品编码机构备案,提供该商品条码的注册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材料。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实施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七条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办理厂商识别代码变更、注销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八条印刷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一)为无《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境外同等效力证明文件的委托人印刷商品条码的;(二)将委托印刷的商品条码提供给他人的。第二十九条生产者未在本办法第十九条所列预包装产品的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伪造、冒用商品条码或者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者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一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方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阻碍商品条码的推广应用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二条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和物品编码机构从事商品条码工作的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一)商品条码,是指表示商品特定信息的标识,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的代码组成,包括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位置的代码和条码标识;(二)厂商识别代码,是指国际通用商品标识系统中表示厂商的唯一代码;(三)商品项目代码,是指由厂商按商品的基本特征分配给商品的代码;(四)店内条码,是指商店为便于商品在店内管理而对商品自行编制的临时性代码及条码标识。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生产本办法第十九条所列预包装产品的企业,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在其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

条形码一、条形码我公司提供条形码(barcode)是将宽度不等的多个黑条和空白,按照一定的编码规则排列,用以表达一组信息的图形标识符。常见的条形码是由反射率相差很大的黑条(简称条)和白条(简称空)排成的平行线图案。条形码可以标出物品的生产国、制造厂家、商品名称、生产日期、图书分类号、邮件起止地点、类别、日期等许多信息,因而在商品流通、图书管理、邮政管理、银行系统等许多领域都得到广泛的应用。

二、条形码的用途上,包括中国,统称为条形码(barcode)。条形码是入驻亚马逊商城、天猫商城、大型市商品必要条件。商品条码是商品的“身份证”,是商品流通于市场的“共通语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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