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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位条码用什么格式

作者:中国商品条形码中心 时间:2022-05-13 08:07:07

条码打印软件是一款专业的标签打印软件,是目前行业中使用最多的软件。也是一款快速、简单设计专业、高质量标签的条码打印软件。使用条码打印软件制作条码简单且快递。那么,你对条码类型了解有多少呢?本文主要介绍的是几种常见的条码类型:打开条码打印软件,新建标签之后,点击软件左侧的条形码按钮,在画布上绘制条形码对象,双击条形码,可以在图形属性-条码-类型中,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对应的条码类型。

1.ISBNISBN(国际标准书号),是专门为识别图书等文献而设计的国际编号。ISBN格式不是一种单独的条码类型。ISBN代码有特定的结构,而且是使用EAN13条码编码的,该条码是由固定的3位国家/地区代码978和后面10位ISBN数字组成。放弃第10位,即检查位。数位输入格式为X-XXXX-XXXX。ISBN代码必须为数字。

2.ISSN(国际标准期刊编号)打印在杂志、报纸和其他连续出版物上。此格式不是一种单独的条码类型。ISSN是一个EAN-13条码,但它带有国家代码977和两位附加代码。两位的附加代码包含发行号。例如,一月=01,二月=02,数位输入格式为XXXX-XXXX。ISSN代码必须我数字。

3.Codabar,Codabar又称库德巴码,可表示数字和字母信息,通常在图书馆、医疗卫生和航空包裹等行业中使用,这种格式的长度是可变的。允许使用下面的20个字符进行编码:0123456789-$:/.ABCD.Codabar信息的起始和结束字符必须为A、B、C或D。

4.code25,code25又称code2of5是一种离散且长度可变的数值代码格式,code25格式的每个编码字符总共有五个条形,其中有两个为宽条形。此格式主要用于清单处理,照相洗印信封的识别、航空订票以及行李和货物处理中。

5.EAN13类型:国际商品条码。是是当今世界使用最广的商品条码。共13位数字组成,最后一位是校验码,根据前12位数字计算得出。是当今世界上广泛使用的商品条码,已成为电子数据交换(EDI)的基础,而EAN-8类型是其缩短的一种形式。

6.UPC-A类型:国际商品条码。共12位数字组成,根据前11位数字计算得出,相当于数字0开头的EAN-13码。主要为美国加拿大使用。而UPC-E类型是其缩短的一种形式。

7.ITF-14类型:是interleaed2of5类型的一种规范应用,条形码长度没有限制,用5个黑条和5个白条表示2位数字,比其他的2of5相比密度要高,但是数据必须为偶位数。条码四周的边框为支撑条,其作用为保护条码的识别区域。多使用UPC标准物流符号及日本的标准物流符号等包装箱印刷中。条码打印软件支持100多种条形码、二维码类型。

以上几种条码类型都是比较常用的。如果想要了解更多条码类型的支持,可以下载条码打印软件,自己动手操作了解。软件可以批量生成各种条码类型的数据。

条码的使用流程

1.需采用商品条码的厂商向编码中心及各地分支机构申请厂商代码.

2.核发厂商代号

编码中心将申请者的申请表单及文件审核后,发给登记证书及厂商代号,并附赠印制条形码的相关技术资料。

3.设定商品代号

申请厂商可依据商品代号设定原则自由设定商品代号,再求得校验码,就完成了商品条形码的编号工作(校验码亦可委托条形码正片制作者计算得出,现在印刷或设计软件自动生成校验码)。

4.印刷或打印制作

厂商依据印制商品条码的有关规定,与印刷厂商取得妥善沟通后,将条形码符号印制于包装材料上。也可使用条码打印机自行打印贴标的方式。

5.包装出货分发商品基本资料一览表

商品基本资料一览表与相关业者——商品条形码的应用于交易体系中的零售商、批发商均有密切关系,因此制造商应将含有条形码编号的商品基本资料一览表分发给有关业者备查。

商品条码是实现商业管理信息化,现代化的重要技术手段。商店利用商品条码技术进行经营管理,给消费者的日常生活带来了许多方面的好处,改善了购物环境,更加方便了消费者购物;由于商店经营成本降低,商品价格随之下降;鉴于条码扫描的自动结算方式,缩短了消费者排队等候结算时间。商品条码是ANCC系统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主要用于对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及物流单元的条码标识。

商品条码主要类型有:EAN-13/8UPC-A/EITF14EAN/UCC128.商品条码是包含国家编号,厂商识别代码在内的对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位置、资产及服务进行全球惟一标识的一种代码。对贸易项目进行编码和符号表示,能够实现商品零售、进货、存货管理、自动补货、销售分析及其它业务运作的自动化.商品条码只是一个产品编号、只包括有国家或地区编号、会员编号、产品编号及检测码。我国采用国际通用的商品代码及条码标识体系,推广应用商品条码,建立我国的商品标识系统。

1、零售商品是指在零售端通过POS扫描结算的商品。其条码标识由全球贸易项目代码(GTIN)及其对应的条码符号组成。零售商品的条码标识主要采用EAN/UPC条码。

2、非零售商品是指不通过POS扫描结算的用于配送、仓储或批发等操作的商品。其标识代码由全球贸易项目代码(GTIN)及其对应的条码符号组成。非零售商品的条码符号主要采用采用ITF-14条码或UCC/EAN-128条码,也可使用EAN/UPC条码。

3、物流单元条码是为了便于运输或仓储而建立的临时性组合包装,在供应链中需要对其进行个体的跟踪与管理。通过扫描每个物流单元上的条码标签,实现物流与相关信息流的链接,可分别追踪每个物流单元的实物移动。物流单元的编码采用系列货运包装箱代码(SSCC-18)进行标识。常用的商品条码的码制选择目前现存的条码码制很多种,但国际上通用的和公认的物流条码码制只有三种:ITF-14条码、UCC/EAN-128条码及EAN-13条码。选用条码时,要根据货物的不同和商品包装的不同,采用不同的条码码制。单个大件商品,如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等商品的包装箱往往采用EAN-13条码。储运包装箱常常采用ITF-14条码或UCC/EAN-128应用标识条码,包装箱内可以是单一商品,也可以是不同的商品或多件头商品小包装。

1)、EAN-13条码(标准版商品条码):参见GB12904。

2)、ITF-14条码ITF条码是一种连续型、定长、具有自校验功能,并且条、空都表示信息的双向条码。ITF-14条码的条码字符集、条码字符的组成与交插二五码相同。它由矩形保护框、左侧空白区、条码字符、右侧空白区组成.ITF-14编码的组成见GB/T16830《储运单元条码》。

3)、UCC/EAN-128应用标识条码UCC/EAN-128应用标识条码是一种连续型、非定长条码,能更多地标识贸易单元中需表示的信息,如产品批号、数量、规格、生产日期、有效期、交货地等。

UCC/EAN-128应用标识条码由应用标识符和数据两部分组成,每个应用标识符由2位到4位数字组成。条码应用标识的数据长度取决于应用标识符。条码应用标识采用UCC/EAN-128码表示,并且多个条码应用标识可由一个条码符号表示。UCC/EAN-128条码是由双字符起始符号、数据符、校验符、终止符及左、右侧空白区组成。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商品条码化,沟通商品生产销售信息,提高商品的竞争力,促进市场经济和贸易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范围内使用商品条码以及制作、销售条码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是指用于国际和国内流通领域的物品编码及相应的条码标识。商品条码包括国际物品编码(EAN码)和北美商品条码(UPC码)。本办法所称条码产品包括条码印刷品、条码识读设备、制作设备和与之相关的软硬件。第四条政府支持和鼓励企业使用商品条码。出口商品、名优产品和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产品的生产企业应积极使用商品条码;商业企业应积极采用条码扫描自动化管理系统(POS系统)。第五条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条码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条码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和管理本辖区条码工作,在条码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实施国家条码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标准,推动商品的条码化和条码技术应用;(二)受理商品条码的注册申请和商品条码备案;(三)负责商品条码和条码产品的管理和监督;(四)组织条码技术的交流和培训服务。

第二章商品条码的注册、备案与使用第六条除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况外,在我国依法成立的企事业单位使用商品条码的、必须在中国申请商品条码注册。第七条申请商品条码注册应提供下列资料报条码主管部门初审:(一)商品条码注册申请书;(二)单位代码证书及营业执照影印件;(三)在有注册商标的商品上使用商品条码的,还应提供商标注册证书。条码主管部门对初审合格的申请应于5日内报国家条码主管部门复审。第八条企事业单位取得中国商品条码注册证书后,方可正式启用注册的商品条码,并同时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条码主管部门应定期公告系统成员及其注册的商品条码。第九条需要使用北美商品条码的,可按本办法第七条有关规定申请注册。在国内获得北美商品条码注册的,视同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第十条系统成员对其注册的商品条码享有专有使用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或冒用他人的商品条码。第十一条使用商品条码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注册的商品条码只能在本企业生产、经营的商品上使用,不得出租、转让或与其他企业共用。第十二条注册的商品条码有效期为2年,期满前3个月内由条码主管部门通知系统成员参加续展复审。逾期不参加复审的,注销其注册商品条码和系统成员资格,并予以公告。第十三条系统成员更改单位名称,应自更名之日起30日内持营业执照或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向条码主管部门办理更名手续。系统成员与他人合资、合并,所成立的新单位需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另行办理商品条码的注册手续。第十四条系统成员终止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向条码主管部门书面申请注销其商品条码。需重新使用商品条码的,应按本办法注册新的商品条码。对已注销的商品条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启用。第十五条境外公司在本市设立的子公司如使用境外公司注册的商品条码,应持下列资料向条码主管部门申报备案:(一)境外公司的商品条码注册证书;(二)使用境外注册商品条码的授权文件;(三)子公司的单位代码证书及营业执照影印件。第十六条受委托加工产品并使用委托人注册的商品条码的,应自加工合同生效之日起15日内持下列资料向条码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领取备案证书:(一)委托人的商品条码注册证书;(二)加工合同;(三)委托加工产品的条码标识。第十七条系统成员印制商品条码需要原版胶片的,应当向商品条码原版制作者订制原版胶片。商品条码原版胶片制作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制作原版胶片,保证原版胶片质量。第十八条申请、变更商品条码注册,应按国家规定交纳费用。

第三章商品条码产品的监督管理第十九条生产、经营条码产品,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厦门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要求。第二十条印制商品条码,必须具备相应的印制能力,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商品条码的印制业务。承接商品条码印制业务时,应查验付印方的商品条码注册证书并立档备查。印制者不得印制和提供假冒的商品条码。第二十一条条码主管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中,可到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查验其商品条码注册证书,备案证书和准印证书,检查商品条码使用规范和条码产品制造质量。对涉嫌假冒、伪造的前款证书和条码产品,可依法封存、扣押。

第四章罚则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在生产和销售的产品上伪造和冒用他人商品条码的,由条码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未售出的产品,没收已售出产品的销货款,并可处以违法经营额1至5倍的罚款。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出租、转让、共用商品条码的,由条码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但最高限额不得超过3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由条码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销毁违法的条码标识,并可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使用已注销的商品条码的,由条码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销毁违法的条码标识,并可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由条码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由条码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但最高限额不得超过3万元。第二十七条条码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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