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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r条形码怎么生成

作者:中国商品条形码中心 时间:2022-05-09 08:42:48

本文主要从打印宽度、打印精度、打印速度、接口等几个方面来对条码打印机与激光打印机进行对比。

条码打印机与激光打印机的区别

简称条码机,也称为标签打印机和标签机。是一种专门能够大量快速打印不干胶标签、PET标签、吊牌、水洗布等的打印设备。条形码打印机和普通打印机的最大的区别就是,条码打印机的打印是以热为基础,以碳带为打印介质(或直接使用热敏纸)完成打印,配合不同材质的碳带可以实现高质量的打印效果和在无人看管的情况下实现连续高速打印。

对于标签打印机的选择,可以从打印宽度,打印量,打印的清晰度等几方面来考虑。

按打印宽度分类:有4英寸,5英寸,6英寸,8英寸和10英寸几个级别。1英寸为25.4mm。

按打印量分类有:商业级(也称桌面型),工业级,高端级三种类型可选。

按打印清晰度有:200dpi,300dpi,600dpi可选。dpi是表示精度的单位,是英文dotperinch的简称,200dpi表示每英寸上打印的点数是200点。

条码打印机的技术参数和性能:

1、打印宽度:

表示打印机所能打印的最大宽度,也代表打印机的等级,一般来说,打印宽度有3英寸到8英寸几个选择,打印宽度是选择打印机的决定因素,用户应根据自己的实际需要选择适合自己的打印机。

2、打印精度:

精度越高的打印机的打印也越清晰,现在最高的打印精度为600dpi,而200dpi或300dpi就可以满足工业日常的需要,用户完全没有必要为追求过高的打印精度而投入过多的成本。

3、打印速度:

速度快是条码打印机对于普通打印机的最大优势。它的速度可以达到12英寸/秒。对于同种机器而言,速度越快,精度越低。所以用户必须自己调整机器,以达到速度和精度的完美组合。

4、接口:

一般的接口是并口,现在也有越来越多的打印机使用USB接口。

5、其他:

为了让打印机达到用户的要求,各厂家均设计了很多可选配件:切刀,剥离器、纸架等,用户可根据自己的具体要求自行选购。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发展,商品条码的使用范围越来越广,市场上对条码的印刷质量要求也越来越高,同时,商品条码在印刷中存在的各种质量问题也逐渐显现出来。为了进一步提高我国商品条码的印刷质量,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以下简称编码中心)每年都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商品条码市场调查工作,要求各分支机构对辖区内大中小型超市商品条码的印刷质量状况展开调查,并将调查结果汇总上报,最后由编码中心将有质量问题的商品条码信息反馈给相关的分支机构,由分支机构对有质量问题的商品条码企业进行整改。就全国范围内调查的结果来看,目前我国商品条码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质量问题。

空白区宽度尺寸

在商品条码质量检测中发现,往往由于空白区宽度尺寸不够而引发的条码符号拒读、不易识读或者误读等情况频频出现。那么空白区是什么呢?空白区是指条码符号起始符、终止符两端外侧与空的反射率相同的限定区域。位于左侧的称为左侧空白区,位于右侧的称为右侧空白区,它们分别提示识读设备开始识读和结束识读。左右空白区宽度对于条码能否正确识读有着重要意义,是衡量条码符号质量的重要参数之一。

由于商品条码符号的左右侧空白区对于扫描设备成功识读条码符号起到关键性作用,因此左右侧空白区的尺寸要求在GB12904-2008《商品条码零售商品编码与条码表示》中作为了强制性条款。空白区宽度不够导致的条码符号误读或拒读,在印刷时除应按照标准规定的要求留足够的空间外,还应注意在空白区内不要有字符、图形、穿孔、划痕等。同时,商品条码还应适当远离商品外包装的边缘,以满足对空白区尺寸的要求。

符号反差

在市场调查中发现有些产品外包装上的条码在颜色搭配上出现下列情况:条码没有底色、透明底色、底色涂层太薄,底色为金色或银色,条空颜色对比不鲜明、对比度不明显,红色条码,白条码等不合格条码。

由于条码是使用专业识读设备依靠辨别条的边界和宽窄来实现的,因此要求条与空的颜色对比越明显越好,以符号反差最大化为原则。符号反差是扫描反射率曲线的最高反射率与最低反射率之差,符号反差反映了条码符号条、空颜色搭配或承印材料及油墨的反射率是否满足要求。对于没有底色、透明底色的条码在使用胶片印刷的时候要加印底色,底色涂层尽量要厚一些,太薄的话印刷出来扫描的时候还是会透光。

金色和银色不能作为条码的底色,因为金色和银色的反光度和光泽度会造成镜面反射,影响识读效果,所以在印刷中不可采用。一般来说白色为空,黑色为条是最理想的颜色搭配,通常商家会以外包装的搭配色来制定条码的颜色,在不能满足黑条白空的情况下,以浅色为空,深色为条也是可以的,具体可以参照GB12904-2008《商品条码零售商品编码与条码表示》条码符号条空颜色搭配参考表,选择可以采用的颜色来设计包装。

放大系数和条高尺寸

在调查中发现最普遍的问题就是放大系数过小和条高截短现象。条码实际尺寸与模块宽度(X尺寸)为0.330mm的条码尺寸的比值即为放大系数,在GB12904-2008《商品条码零售商品编码与条码表示》中要求商品条码的放大系数可在0.80~2.00之间取值。由于在实际操作中,放大系数过小容易降低条码印刷质量,影响商品条码在市场中的正常流通;过大会影响到产品外包装整体的美观,因此,建议在不影响产品外包装整体协调性和美观性的情况下,放大系数在0.90~2.00之间选择适宜的条码放大系数。

虽然在相关标准中对条码的条高没有强制性的标准,但是条码的条高也是不可以任意截短的。因为识读设备一般都是全向式扫描,在扫描的过程中扫描线在经过所有条和空(包括空白区)才能识读。条高过小,对扫描的要求就会越高,识读成功率就越低,这样是影响识读设备的工作效率,因此要确保条码符号条高的尺寸。一般情况下,要选择合理的放置位置,将完整的条码印刷在包装上。如果包装设计预留的尺寸确实不够必须截取条高才能放置,最多只能截短条码整体高度的1/3,保留2/3。

以上问题是条码在印刷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当然条码在印刷中除了以上因素外还有印刷材质、放置位置等因素也会影响到条码的印刷质量。条码符号的每一个质量参数都是扫描识读和正确应用的重要因素,只要在印刷的过程中对条码符号质量参数进行有效的控制,就会避免出现条码印刷质量不合格的可能,在流通领域中也就不会出现拒读、误读的情况了。

条码扫不出来是假的吗

不是,因为扫码软件不能扫出每一款商品的名称、规格、价格等信息。扫码软件一般会使用有关机构提供的商品条码数据,但是很多国外的产品,在中国是没有进行条码备案的。

条形码就像是商品的身份证号,一款商品的条形码被扫出条码信息,只能说明该商品确实存在并留有备案信息,但并不能保证该商品就一定是正品。此外,目前流传最广、使用最频繁的几种条形码扫描软件数据库中的信息,大多由软件商自行收集和用户提供。

可以把编号理解为产品的身份证号码,但这并不是身份证。而且,生成跟正品一个一模一样的编号是很简单的。所以单凭产品包装上的编号也是无法辨别真假的。它记录着产品的一些信息,在行内被称为标准码,由国际物品编码协会分配共有的13位数字,由3位国家代码,4位厂商代码,5位商品代码和1位检验代码构成。

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条码管理,促进电子商务、商品流通信息化发展,根据有关法律和《标准化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是由商品代码及其用于自动识别的标识组成。商品代码是指根据国际通用编码规则编制的,用于识别商品特定信息的一组数字代码。用于自动识别的标识通常包括一维条码、二维码或电子标签等。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印制、应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工作的监督管理。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商品条码的宣传推广工作,引导鼓励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使用商品条码。第六条生产下列预包装产品应当使用商品条码:(一)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烟草制品、酒、饮料、茶叶;(二)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玩具、服装;(三)农药、兽药、化肥、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种子;(四)其他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鼓励其他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申请使用商品条码。

第七条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使用商品条码,应当按照规定先到所在地编码分支机构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取得《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编制、设计、印刷商品条码。厂商识别代码的续展、变更、注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八条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在产品上市前,应当向所属编码分支机构通报产品编码信息。第九条从事商品条码印刷的企业,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要求。第十条印刷企业接受商品条码印刷业务时,应当查验委托人的《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境外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并留存,留存期限不少于两年。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商品条码。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到中国物品编码中心进行备案:(一)生产企业的产品使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的;(二)集团公司授权子公司使用集团公司商品条码的。集团公司的子公司、分公司自行开发、设计、生产的产品应当使用子公司、分公司申请注册的商品条码。第十三条委托他人加工产品的,应当使用委托方注册的商品条码,并标注委托方名称。第十四条销售者不得使用用于店内管理的条码替换或者覆盖原商品条码。销售者不得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方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第十五条销售者进货时,可以查验与商品条码对应的《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和商品条码的质量证明文件。第十六条商品二维码及商品电子标签的使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鼓励商业流通领域积极开发、推广、应用电子标签等自动识别技术。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和第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印刷企业接受商品条码印刷业务时,没有查验委托人的《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境外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的;(二)印刷企业未留存《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境外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的;(三)留存《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境外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期限少于两年的;(四)伪造、冒用、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商品条码的。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替换或者覆盖原商品条码的,由县级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的,责令退回。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一条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罚款的,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第二十二条从事商品条码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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