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CONTACT US

  • 中国商品条形码中心
  • 联系人:王经理
  • 电话:17732605906(微信同步)

新闻中心

您的位置:条码生成器首页 > 新闻中心 > 产品包装上的条形码是什么意思

产品包装上的条形码是什么意思

作者:中国商品条形码中心 时间:2022-05-01 08:41:07

-一、物料搬运系统的特点条码技术在工业生产、商品流通和社会服务领域中得到了日益广泛的应用。在物料搬运系统中的应用则有很多突出的特点。主要特点如下:

1.货品种类繁多,信息量大物料搬运系统所涉及的货品是多种多样的。以商品流通环节的配送中心为例,进入系统的货品品种可以多达几千种,每种货品需要识别的信息也多,除了货品品名,供货厂商等信息外,有时还需要识别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以确保实现先入先出的配送原则。

2.包装规格不一以邮包为例,通常只对邮包的最大尺寸有所限制,邮包规格参差不齐。邮包与固定式扫描器的距离会有较大的差异。

3.经常不能确定条码标签的方向和位置以机场的旅客行李为例,行李有长有短,有大有小,有的竖立,有的平躺。行李标签在行李上的位置是不确定的,而行李在运输机上的位置也是不确定的。

4.货品通过扫描器的速度比较快随着流通量的不断增大,运输机的速度不断提高,货品通过扫描器时的相对速度比较高,可达2.5m/sec。

二、物料搬运系统条码扫描技术要点物料搬运系统的特点决定其应用的条码扫描技术,与常用的技术有所不同,为了适应物料搬运系统的特点,条码扫描技术也有鲜明的特点。

1.一般采用氦氖激光器条码识别用的激光一般都由氦氖激光器产生。这种激光的波长为633nm,其强度符合劳动安全规范的要求。

2.一般每秒扫描500次以上一般来说,激光二级管发出的光点经过光学系统呈线形图案横扫条码。如果条码高度是25mm,运输机的速度是2.5m/sec,则激光束能扫到条码的时间只有0.01秒。如果激光束每秒能扫描500次,则在货品运行通过扫描器的过程中,扫描器只能完整地扫描条码5次。为了保证识读的准确性,至少要求3次。

3.DRX技术的使用由于条码标签可能与激光束成一个角度,一条激光束不能扫描到完整的条码,为此,Accu-Sort公司开发了数据重组技术,也称DRX(DataReconstruction)。由于货物是不断移动的,激光束的每次扫描都会有新增的数据,DRX技术的核心是把每次扫描所得到的数据与上一次扫描的数据进行比较,找到相同的中间部分,然后添加新的内容。虽然每次扫描所得到的信息是不完整的,但是通过DRX,仍然可以得到完整的信息。

4.各种全方位扫描器(X,双X,四X,图案)采用单线条激光束时,即使采用DRX技术,激光束和条码的偏角仍不能大于45度。因为随着偏角的增大,数据重组时的重合部分减少,使识读率降低。极限的情况下,偏角达90度时,重合部分为零,已不可能识读。为此,开发了激光束呈X图案的扫描器。这种扫描器可以识读任何方向的条码标签,因为总有一条激光束可以以较小的偏角扫描条码,得到较高的识读率。如果不仅条码的方向偏差较大,而且条码的位置偏差也较大,则可采用激光束呈双X或四X图案的扫描器,以提高识读率。

5.双景深、三景深、动态调焦等技术激光扫描器基本上由两大部分组成。光学系统把激光束射向条码,然后收集从条码反射回来的光信号。电子系统则把光信号转换成电信号,再按规定的码制译码而得到字符信息。既然是光学系统,就有焦距问题。在一定的距离内可以收集到比较清晰的反射光。这就是扫描器的景深。但是在有些物料搬运系统中,由于货物的大小差距悬殊,要求的景深太大,具有固定焦距的扫描器已不能适应。为此,Accu-Sort公司开发了双景深及三景深的扫描器。在系统中要设置一些光电传感器。当货物通过扫描器时,光电传感器测定货物表面离开扫描器的距离。这个距离信号使扫描器的光学系统调整到要求的景深区域。最新的技术则是像照相机的缩放镜头一样,可以无级调整,即动态调焦而不需要设置光电传感器。

6.采用热电冷却的激光二极管,提高寿命激光二极管是扫描器的主要部件,它的寿命与温度有关。当扫描器要在较高的温度环境下长时间工作时,如何降低温度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目前,已开发了热电冷却技术,可以便激光二极管的温度控制在25℃左右,从而提高了扫描器的使用寿命。

7.用多路器传递多台扫描器的信息,提高可靠性在有些物料搬运系统中,例如机场行李搬运系统,条码标签的方向是随机的,可以在上下左右前后的任何方向上。为了自动识别,需要安置8~12个扫描器,组成一个通道。只要这个通道组中有一个扫描器能识读出条码标签,就可以有效地通过PLC(ProgrammableLogicController)进行分拣。关键在于如何保证这些扫描器与PLC通讯的可靠性。如果每台扫描器各自与PLC通连,万一通讯线路中断,整个行李分拣系统就会陷于瘫痪。为了提高系统的可靠性,可以采用多路器来传递信息。多台扫描器可以连到一台或两台多路器上,由多路器汇总识读的信息后再连到PLC上。这种配置已经成为机场行李系统的规范性要求。

8.自诊断软件包成为提高扫描器性能和可靠性的重要手段在物料搬运系统中采用条码自动识别技术以后,扫描器的可靠性直接影响整个系统的可靠性。为此开发了自诊断软件包。它在Windows环境下运行,随时采集各扫描器工作情况的统计信息和维护数据,包括识读率、激光二极管、电机、译码线路、光电管等的工作情况以及条码在扫描器视野内的位置、货品之间的间距等。一旦发现与正常值有较大的偏离,则会发出警示,需要对扫描器或条码标签的质量作更细致的检查,以免系统的可靠性出问题。

9.矩阵扫描技术在物料搬运系统中有时不仅需要对整个包装箱进行识别,而且还需要识别包装箱内的货品。例如,在鞋类配送作业中,一件包装箱内可以装不同规格尺寸的鞋子。每双鞋子的鞋盒上都有各自的条码标签。当包装箱通过扫描器时,排成矩阵的条码逐个被识读,从而达到检验发运的包装箱是否符合订单的要求。

10.二维码的应用在有些应用场合,要求在识别标签上保存大量的信息,譬如美国联合邮包快递公司(UPS)要在标签上为客户保存如下信息:国家码、邮政编码。服务等级、跟踪号、发运单位识别号、发运日期、邮购订单号、客户识别号、货品识别号、货品数量以及客户所要求的其它信息等。这么多信息用普通条码是无法表示的,只能用PDF417码,MAXICODE码等二维码。在一张邮票大小的标签上可以存放约100个字符的信息。

三、保证条码扫描技术取得成功的要素条码技术是一项能极大地改善管理、提高效率的新技术。但如同所有新技术一样,预期的效果不是自然而然就得到的,而必须在一开始就注意一些主要问题。

1.要明确条码所应包含的信息量条码技术是信息技术的一部分。货品的信息极多,除了品名、规格、数量、生产厂名等信息外,还可能有生产批号、流水号、生产日期、保质期、发运地点、到达地点。收货单位,承运单位。包装类型、运单号等信息。前一类信息可称为静态信息,后一类信息可称为动态信息。所有的信息都应保存在数据库内。而有一部分信息则应由条码来表示以便随时提取。条码所表示的信息越多,越能随时获得这些信息,但是条码标签的尺寸随之增大,识读所需的处理时间也随之增加。因此,在应用条码技术之前,必须合理地确定条码所应包含的信息量。

2。要明确货品包装所能允许的条码尺寸,选择合适的码制条码尺寸是影响识读率的主要因素之一。条码由宽窄不一的条和空组成。条码尺寸中最主要的是窄条的宽度,通常以密耳(mil)值表示。如果包装尺寸较大,可以粘贴比较大的条码标签,则可以采用40mil的条码。反之。如果包装尺寸很小,可能只允许10mil的条码。mil值越小,要求印刷的分辨率越高,远距离识读越困难。另一个因素是整个条码的长高比。长高比越大,识读越困难。因此在包装尺寸允许的情况下,应尽量增大条的高度。码制的选择取决于行业规范。如果没有行业规范,则主要考虑条码的内容。有些码制只能表示数字,如交插二五码;有些码制则既能表示数字,又能表示字母,如三九码。近年来推广应用的EAN-128码可以表示全部ASCII字符集,功能很强,而且在表示数字时,一个条码字符可以表示二位数字,从而大大缩小了条码的尺寸,是值得优选的码制。

3.要明确货品通过扫描器时的位置偏差和相对速度根据应用条件的不同,货品通过扫描器时的相对位置可以比较确定,也可以有很大的差别。就条码标签而言,可以有三个方向的偏角。平面偏角指的是条码绕垂直于标签平面的轴线回转的偏角。纵向编角指的是条码绕垂直于条的纵向轴线回转的偏角。横向偏角指的是条码绕平行于条的横向轴线回转的偏角。当激光束扫描条码时,平面偏角相当于降低了条码的高度,纵向偏角也产生相同的效果,程度稍轻,横向偏角则相当于减小了窄条的宽度,都会在不同程度上影响扫描效果。相对速度则影响扫描次数。在选用扫描器时,这些参数都是需要予以确定的,因为每种型号的扫描描器都有各自的适用范围。选用不当会降低识读率,影响系统的可靠性。

4.要从整个信息管理系统的角度来考虑条码的应用条码技术是信息管理系统的一部分。应用条码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实时而准确地获取信息。在当今信息社会中,及时掌握准确的库存信息后能对客户的需求作出快速响应,从而最大限度地占有市场份额。通过条码获取货品的信息比人工抄写或键盘输入要快得多,而且准确,可以极大地加快货品的流通,减少配送过程中的差错。根据货品上的条码可以追踪产品的生产日期,生产班组以至所用的原材料。它有利于找到质量问题的根源,从而加以改进,总之,不能单纯地从条码本身来衡量其应用的必要性和经济性,而必须从总体目的考虑条码所应包含的信息及其对占有市场的意义。

EAN商品条形码适用于商品进销存条码管理,已经在社会生活广泛使用,对社会发展带来进步。EAN码有两种版本——标准版和缩短版。标准版表示13位数字,又称为EAN13码,缩短版表示8位数字,又称EAN8。

通用EAN条形码标准码从左至右结构为:-------A.前置码.-------B,左侧空白区.(没有任何印刷符号,通常为空白,占11个模块)--------C.起始符.(具有一定的条空模块,为3个模块)-------D.左侧数据符.即制造厂商代码(由6位数,42个模块组成)-------E.中间分隔符,(由5个模块组成)-------F.右侧数据符.即商品代码,(由5位数,35个模块组成)-------I.校验码.(由6位数,7个模块组成)-------J.终止符.(与起始符相同,占3个模块)-------H.右侧空白区同B缩短码结构与标准码的区别:——左侧数据符缩短为4位数------右侧数据符缩短为3位数EAN码由前缀码、厂商识别码、商品项目代码和校验码组成。前缀码是国际EAN组织标识各会员组织的代码,我国为690、691、692、693、694、695;厂商代码是EAN编码组织在EAN分配的前缀码的基础上分配给厂商的代码;商品项目代码由厂商自行编码,校验码为了校验代码的正确性。

在编制商品项目代码时,厂商必须遵守商品编码的基本原则,对同一商品项目的商品必须编制相同的商品项目代码;对不同的商品项目必须编制不同的商品项目代码。保证商品项目与其标识代码一一对应,即一个商品项目只有一个代码,一个代码只标识一个商品项目。另外,图书和期刊作为特殊的商品也采用了EAN13表示ISBN和ISSN。前缀977被用于期刊号ISSN,图书号ISBN用978为前缀,我国被分配使用7开头的ISBN号,因此我国出版社出版的图书上的条码全部为9787开头。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条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加快商品条码在电子商务和商品流通等领域的应用,促进我国电子商务、商品流通信息化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包括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位置的代码和条码标识。我国采用国际通用的商品代码及条码标识体系,推广应用商品条码,建立我国的商品标识系统。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印制、应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是全国商品条码工作的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管理全国商品条码工作。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以下简称编码中心)是全国商品条码工作机构,负责全国商品条码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第五条厂商识别代码是商品条码的重要组成部分。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商品条码必须按照本办法核准注册,获得厂商识别代码。

第二章注册第六条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可以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集团公司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需要使用商品条码时,应当按规定单独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第七条厂商识别代码注册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到所在地的编码中心地方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编码分支机构)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申请人应当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出示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并提供复印件。第八条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资料,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对初审合格的,编码分支机构签署意见并报送编码中心审批;对初审不合格的,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将申请资料退给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九条对初审合格的申请资料,编码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人交纳的有关费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程序。对符合本办法第六、七条规定要求的,编码中心向申请人核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编码中心应当将申请资料退回编码分支机构并说明理由。第十条申请人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由编码中心发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取得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资格。第十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厂商识别代码:(一)不能出示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文件的。(二)社会组织、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等组织或单位,非本单位使用厂商识别代码的。(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国际物品编码协会章程的其他情形。第十二条编码中心应当定期公告系统成员及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

第三章编码、设计及印刷第十三条商品条码的编码、设计及印刷应当符合《商品条码》(GB12904)等相关国家标准的规定。编码中心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编制厂商识别代码。第十四条系统成员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编制商品代码,向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通报编码信息。第十五条企业在设计商品条码时,应当根据应用需要采用《商品条码》(GB12904)、《储运单元条码》(GB/T16830)、《EAN·UCC系统128条码》(GB/T15425)等国家标准中规定的条码标识。第十六条从事商品条码印刷的企业可以向条码工作机构提出申请,取得印刷资质。获得印刷资质的印刷企业,可优先承接商品条码的印刷业务。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规定。第十七条印刷企业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印刷商品条码,保证商品条码印刷质量。印刷企业接受商品条码印刷业务时,应当查验委托人的《系统成员证书》或境外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并进行备案。第十八条条码工作机构鼓励系统成员和相关单位委托具有商品条码印刷资格的企业印刷商品条码。

第四章应用和管理第十九条系统成员对其厂商识别代码、商品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第二十条系统成员不得将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转让他人使用。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核准注册不得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条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不得伪造商品条码。第二十二条销售者应当积极采用商品条码。销售者在其经销的商品没有使用商品条码的情况下,可以使用店内条码。店内条码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店内条码》(GB/T18283)的有关规定。生产者不得以店内条码冒充商品条码使用。第二十三条销售者进货时,应当查验与商品条码对应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第二十四条销售者不得经销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商品。销售者不得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方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干扰商品条码的推广应用。第二十五条在国内生产的商品使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时,生产者应当提供该商品条码的注册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证明,并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备案,由编码分支机构将备案材料报送编码中心。第二十六条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负责组织全国商品条码的监督检查工作,各级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监督检查工作。第二十七条各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要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引导商品生产者、销售者、服务提供者积极采用国际通用的商品代码及条码标识体系,使用商品条码,保证商品条码质量,提高企业在商品生产、储运、配送、销售等各环节的现代化管理水平。

第五章续展、变更和注销第二十八条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为2年。系统成员应当在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续展手续。逾期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系统成员资格。第二十九条系统成员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内,持有关文件和《系统成员证书》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手续。第三十条系统成员停止使用厂商识别代码的,应当在停止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注销手续。第三十一条已被注销厂商识别代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需要使用商品条码时,应当重新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第三十三条编码中心应当定期公告已被注销系统成员资格的企业名称及其厂商识别代码。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系统成员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的,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3000元罚款。第三十五条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伪造商品条码的,或者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六条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七条销售者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商收取进店费等不正当费用的,供货商可依法要求退还。第三十八条本章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实施。第三十九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四十条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条码工作机构的管理与监督。因条码工作机构及工作人员的失误,给系统成员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一条从事商品条码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二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商品条码是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代码组成,是表示商品特定信息的标识。零售商品代码与条码是指以满足零售扫描结算为主要目的,而为商品单元编制的代码和条码标识。非零售商品代码与条码是指以满足非零售结算为目的,而为商品单元所编制的代码和条码标识。在流通环节中,可以对该商品单元进行定价、订购或开据发票。物流单元代码与条码是指对物流中临时性商品包装单元所编制的代码和条码标识。位置代码与条码是指对厂商的物理位置、职能部门等所编制的代码与条码标识。厂商识别代码是指国际通用的商品标识系统中表示厂商的唯一代码,是商品条码的重要组成部分。商品代码是指包含厂商识别代码在内的对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位置、资产及服务进行全球唯一标识的一组数字代码。店内条码是指商店为便于商品在店内管理而对商品自行编制的临时性代码及条码标识。第四十三条商品条码收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四条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1998年7月3日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布的《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版权所有:中国商品条形码中心   网站地图  技术支持QQ/微信:1766534168